DC娱乐网

“胆子太大了!”河南郑州,女子丈夫转货款多按一个“4”,1.1万变11万!几个月

“胆子太大了!”河南郑州,女子丈夫转货款多按一个“4”,1.1万变11万!几个月后才发现,商贸公司:钱已经退了,退给我们销售了

合作多年的老客户,多付10万没人通知,钱被“左手倒右手”转走了

河南郑州,何女士做水果生意,跟一家水果商贸公司合作了好几年,双方一直挺顺利,也算老熟人了,彼此都信得过。

几个月前,何女士从这家公司进了一批榴莲,货款一共11480元。本来是一笔再普通不过的买卖,可偏偏出了大篓子。

付款那天,何女士的丈夫在手机上操作转账,手一抖,多按了一个“4”——本来该付11480元,结果一下子付成了114804元!整整多付了10万多块钱!

付完款后,两口子谁都没发现异常。一直到几个月后的5月13日,何女士对账时才惊觉:钱多付了!

她赶紧联系商贸公司,要求对方把多付的钱退回来。结果对方一句话把她噎住了:“这笔钱我们已经退了。”

何女士和丈夫都懵了:我们没收到任何退款啊,你们退给谁了?

事后一查,真相让何女士气得直跺脚。原来,何女士丈夫多付钱后,商贸公司那边发现了。可他们不但没有主动联系何女士退款,反而搞了一出“内部操作”——公司的销售提供了一个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公司财务,财务直接把那多付的10万多块钱转到了这个销售的私人账户上。

何女士傻眼了:“商家和销售都知道我们多付了钱,可他们不但没告诉我们,反而左手倒右手,把钱从公司账上倒到了销售个人手里。这也太坑了吧!”

一、法律分析:这笔钱到底该不该退?

先说结论:不仅该退,而且商贸公司和销售的做法,往轻了说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往重了说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一)不当得利跑不了

《民法典》第985条写得清清楚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取得的利益。

何女士和商贸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货款就是11480元。何女士多付的103324元,商贸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留下来。这笔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何女士完全有权利要求返还。

那有人可能要问了:钱不是已经转给销售了吗?公司说“钱已经退了”算不算数?

当然不算。公司收到何女士的钱,跟公司再把钱转给销售,这是两码事。何女士跟销售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销售拿这笔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司把本应退给何女士的钱转给自己员工,这根本不是“退款”,而是擅自处置了别人的财产。

(二)销售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叫“代为保管”?商贸公司收到何女士多付的10万多块钱,这笔钱在法律上属于何女士的财产,只是暂时存放在公司账上。公司负有返还的义务,相当于替何女士“保管”了这笔钱。

而销售呢?他明知道这笔钱是何女士多付的,不但没有主动归还,反而把自己的银行卡号交给财务,让财务把钱转给自己。这种行为,主观上明显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占有了这笔钱。如果销售把钱转走、花掉,拒不归还,那就涉嫌侵占罪。

10万多块钱,已经远远超过了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各地标准不同,一般在5000元到2万元以上)。何女士完全可以报警处理。

二、合作多年就能“默认”吞钱?这事儿没那么简单

何女士想不通的一个点是:双方合作好几年了,对方发现多付了钱,正常人不应该主动联系一下问问吗?怎么反过来偷偷把钱转走了?

这里要分清两个概念:道德和法律。

从道德上讲,发现别人多付了钱,主动退还,这是最基本的诚信。商贸公司和销售的做法,就是典型的“见钱眼开”,完全不讲商业信誉。

从法律上讲,不当得利不问你是故意的还是不小心的,只要没有合法依据拿了别人的钱,就必须还。而且,商贸公司作为收款方,发现多付后不主动联系付款人,反而把钱转给第三方,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何女士完全可以要求商贸公司先退还全部多付的款项,至于公司跟销售之间怎么算账,那是他们内部的事。

三、何女士该怎么办?

目前来看,何女士可以走这几步:

第一步,固定证据。把转账记录、跟商贸公司的沟通记录、对方承认“已经退给销售”的聊天记录或录音全部保存好。

第二步,报警。销售的行为已经涉嫌侵占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10多万的数额,足够引起重视。

第三步,向法院起诉。如果刑事途径走不通,或者对方拖拖拉拉,何女士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把商贸公司和销售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返还103324元及利息。


如果你是商贸公司的老板,发现客户多付了10万块,你会怎么做?

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来源:根据河南郑州相关报道改编,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