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花163100元,买了一条168克的黄金项链,只戴了一个多小时,项链的珠子就全部有划痕。他认为是店家把回收回来的旧金卖给他的。但店家却说,店里灯光那么亮,你也看到店员亲自给你穿的,怎么会是旧的?不过,男子还是希望换一条新的,可对方不同意,并且表示可以免费给他抛光,但是必须收取8元每克的工费。
说起这根黄金项链,王先生真是气不打一处来,本来是想买来戴着好看的,结果却出现了这样糟心的一幕。
亲朋好友都笑话他:“你是不是买的二手黄金了?怎么这么多划痕?才戴一个多小时,你买的时候怎么不仔细看看?”
王先生很不服气,自己可是花163000元买的168克黄金项链,价格不菲!
于是,他直接找到店家讨要说法,他的诉求很简单:直接给我换一条新的,我啥也不说了,我也不投诉你们。
可是店家也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当时就把项链上所有的珠子给你看了,也检查清楚了,全程都是当着你的面穿的,我们没有动过手脚,划痕是你自己佩戴弄出来的,怎么能说换就换呢?”
听到这里,王先生更加生气了。
王先生表示:“你们拿出来的珠子,都是用薄薄的皮包裹着的,看着金光闪闪的,我根本没办法仔细检查!”
“而且货品上面还带着一层油,把黄金衬得特别亮,我当时以为肯定是全新的,谁知道戴完之后全是划痕!”
就这样,双方各执一词,谁都不肯让步。
店家说:“这批货才到店一个多月,我们只是简单清洁就入库了,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是你戴出去不知道怎么弄出的划痕,反倒冤枉我们卖旧金给你!”
最后店家给出解决方案:可以帮忙抛光处理,但是必须付8元每克的工费,不然不提供处理服务。
王先生根本不接受抛光,他很清楚,黄金一抛光克重就会变少,肯定会有损耗。这个损失谁来承担?现在还要我出8元每克的工费,他坚决不答应。
双方协商无果,只好找来调解员介入。店员依旧振振有词,一口咬定划痕就是王先生自己弄出来的,还从柜台拿出一条全新的同款项链来做对比。
店员理直气壮地说:“你看我们新的项链就没有划痕!”本想以此证明是王先生人为造成的划痕。
没想到调解员眼神很准,当场指出:“你再仔细看看,这条新的上面也有划痕呀!”
店员立马改口:“任何商品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完好无损,多多少少都会有一点,这点细微划痕都在合格范围内。”
王先生完全不认可,表示:“不给我免费换新,我就投诉你们!”
但店家丝毫没有退让,直言随便他投诉,等着市场监督局上门处理。
目前事情就僵持在这里,到底能不能换新项链,或者最终会怎么处理,暂时还没有结果,大家只能耐心等待后续进展。
像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纠纷,市场监管局处理是有一套清晰流程来分清责任的。
首先,工作人员会把双方所有证据全部收集起来,付款小票、门店监控、这条满是划痕的项链都会留存,还会拿店里全新同款现场对比,先把真实情况核实到位。
其次,会按照法律划分举证责任,这条项链才买几个小时,还没超过半年,不用消费者费劲证明项链拿到手就带划痕,得商家自己拿出监控、入库单据,证明出货时珠子完好,划痕是顾客佩戴后磕碰造成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要是商家拿不出完整清晰的监控,售卖时还用保护膜、保养油盖住珠子细节,不让顾客看清瑕疵,监管这边大多会偏向消费者,不会认可抛光还要收取工费的说法,从中调解,要么免费抛光,要么协商换新。
可如果监控完整,能看清是顾客佩戴过程剐蹭出来的划痕,进货单据也能证明货品全新,就只会协调抛光维修,不会同意直接换新。
一旦查到商家拿回收旧黄金翻新冒充新品售卖,就属于消费欺诈,会要求商家退款赔偿,同时对门店作出处罚。
要是在监管这里始终协商不下来,消费者起诉到法院,法官判案也有明确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商家售卖全新黄金首饰,就该交付没有大量划痕的货品,几十颗珠子全部布满划痕,明显达不到新品标准。
同时商家有义务提前告知足金质地柔软、容易刮花,刻意遮挡瑕疵本身就存在过错。
商家拿不出证据证明划痕是顾客人为造成,法院就认定商品交付时自带瑕疵,支持换新诉求;
查实以旧充新的,还会判决商家全额退款并赔付三倍货款。
门店随口说的离柜不退不换,在法律上完全无效,不能用来推脱售后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