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3岁男童在小区大堂玩耍时,被倾倒的大理石桌上的摆件砸中了后脑勺,当场死亡。物业也被吓坏了,在警方没赶来之前,就将事发现场打扫了干净,而且那个地方处于监控盲区,根本不知道事发时是男童将大理石桌扳倒,还是大理石桌本身的质量有问题。而从其他业主口中得知,大理石桌一直不稳固,曾向物业反馈过,但物业根本没重视。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据悉,6月12日傍晚,陈女士的公公带着两个孙子在小区内玩耍,陈女士5岁的大儿子当时在大堂外玩滑梯,3岁的小儿子在大堂内和另一个孩子一起玩耍。
陈女士的公公当时就站在大堂的门口,一边看着大孙子,一边看着小孙子。
可谁曾想,小孙子在大堂内玩了不到3分钟,突然出现了一声巨响。大家循声而去,就发现陈女士的小儿子趴在了地上,地上还有一些血迹,大理石桌已经倒在了地上,石桌上的摆件也倒在了地上。
陈女士接到邻居的电话,得知小儿子出事后,立即下楼查看,然后抱着小儿子向医院赶去。
然而在去医院的途中,陈女士已经发现小儿子没了呼吸。等到了医院后,医生虽然积极抢救了,但回天乏力,最终医生宣告陈女士的小儿子死亡。
之后,陈女士报了警,可还没等民警赶到事发现场,物业公司的人就把地给拖了,把大理石桌子给搬走了。
警方本想要调取监控,但发现事发地点处于监控盲区,无法知晓当时大理石桌子是如何倒下来砸到陈女士的小儿子的。
不过,其他业主表示大理石桌子并不稳固,此前就一直摇摇晃晃的,向物业公司反映过此事,但物业公司并未处理。
在事发后,物业公司对此并没有任何表示,直到陈女士跑到楼顶打算跳楼自杀,物业公司负责人才出现劝阻,还来了一句:“我不知道我们有什么罪!”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陈女士一是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的民事责任,另一个就是看看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其他业主所说属实,大理石桌子的确不稳定,也向物业公司反馈过,但物业公司没有处理。
这种前提条件下,因为大理石桌子倾倒致陈女士的小儿子身亡,那物业公司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由相关负责人承担。
其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发生意外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虽然事发地点处于监控盲区,但结合业主们所说以及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推断出大理石桌不稳才导致了倾倒。
陈女士的小儿子才3岁,如果大理石桌子稳固,是不可能推得动的。
因此,在民事部分,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此案被列为刑事案件,那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可能得不到支持,只能支持实质性的损失。
最后,面对小孙子的死亡,最痛苦的莫过于陈女士的公公,毕竟是他带着两个孙子出门玩耍的。
但这件事真的怪不了陈女士的公公,因为两个孙子年龄不同,喜好也不同,所以一个在外面玩滑梯,一个在大堂内奔跑玩耍。
当时陈女士的公公距离小孙子还不到100米的距离,距离大孙子也不远,所以他能两头都照顾到,只是他也无法预料到大理石桌会突然倾倒。
通过这件事,也提醒了各位家长在带孩子出门时,最好是紧跟着孩子,并且提前排查掉一切不安全的因素。
大家对此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