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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一小伙儿半夜心痒难耐,就想起去个不咋正规的足疗店“泄泄火”,见到女技师

陕西西安,一小伙儿半夜心痒难耐,就想起去个不咋正规的足疗店“泄泄火”,见到女技师后,没看上,就想着再换一个,没成想半道上被临检人员抓了,小伙觉得很冤枉:“我还没什么都没做,凭什么抓我!”
 
2024年,西安的一个小伙,姓艾,平时没事就爱刷手机,早就知道有些足疗店看着是按摩洗脚,背地里干着见不得人的勾当。
 
这天晚上他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越想越心痒,就穿上衣服出了门,直奔之前打听好的那家店。
 
进店之后,前台心领神会,直接问他要什么价位的服务,小伙也没含糊,选了个几百块的特殊服务,谈好价钱就坐在屋里等技师过来。
 
没一会儿,女技师推门进来,小伙抬头一看,心里立马凉了半截,跟自己想象的差太远了,当场就不乐意了,说这个不行,赶紧给我换一个。
 
技师也没说啥,转身就出去了。小伙坐在屋里等了两分钟,越想越觉得没意思,干脆起身就想走,心想今天运气不好,不如回家睡觉算了。
 
结果他刚走到走廊,就碰上了前来突击检查的民警。原来那天晚上当地派出所正在开展涉黄场所清查行动,正好查到这家店。
 
民警把店里的人都控制住,挨个询问情况,小伙也被带到了派出所。到了派出所,小伙一个劲地辩解,说自己就是进去看看,啥都没干,连服务都没开始,凭什么说他嫖娼。
 
民警拿出了他和前台的沟通记录,还有店里工作人员的证词,证明他已经谈好了价格,选好了服务项目,就是冲着特殊服务来的。最后警方按照嫖娼未遂,对他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小伙交了罚款之后越想越气,觉得自己太冤了,啥实际行为都没有,就罚了五百块。他还翻来覆去研究处罚决定书,找出了几个他认为的问题,比如说出警记录签字不全、辨认笔录没盖章之类的,就觉得警方办案程序有问题。
 
于是他先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来的处罚决定。小伙还是不服,干脆把警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退还罚款。
 
法院审理的时候,小伙还是那套说法,说自己没发生关系,也没给钱,不构成嫖娼。法院把所有证据都摆出来,包括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现场检查记录,还有小伙自己的陈述。
 
法院认为,小伙主动联系涉黄场所,特意半夜赶过去,和对方谈好了服务价格和内容,主观上嫖娼的意图非常明确。
 
他已经进入了场所,见到了技师,只是因为不满意对方长相才没继续,这已经属于着手实施违法行为了,只不过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完成,属于嫖娼未遂。
 
至于小伙说的程序问题,法院也查了,确实有些文书上的小瑕疵,但都是系统操作和文书更换造成的,不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也没有侵害小伙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伙的诉讼请求,小伙不服又上诉,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诉讼费都得他自己承担。
 
很多人可能跟这个小伙想法一样,觉得没发生关系就不算嫖娼,其实不是这么回事。按照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淫嫖娼不是非得做完才算,只要双方主观上达成一致了,谈好价格了,并且已经开始着手做了,哪怕最后因为各种原因没发生关系,也能认定是嫖娼,只不过属于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
 
公安部早在2003年就有明确的批复,只要双方谈好了价钱,或者已经给了钱,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因为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发生性关系的,就可以按卖淫嫖娼处理。像这种进了店、谈好价、见了人,只是没看上要换的,明显已经着手了,肯定算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也写得清楚,卖淫嫖娼的,一般处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千块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天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块以下罚款。嫖娼未遂就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所以罚五百块是符合规定的。
 
当然也不是所有沾边的都算,比如说你只是在街上路过,被人拉客你没答应,或者只是在网上聊了两句没谈拢价格,也没去现场,那就不算。核心就看三条:有没有谈好交易,有没有到现场开始实施,是不是因为客观原因没做成。
 
如果只是心里想想,没实际行动,那法律管不着;但只要迈出了实际的步子,谈好了条件,到了地方,那就已经踩了红线。
 
很多人都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运气好不会被抓,或者觉得没做成就不算事。这个案子就是个活生生的例子,人还没怎么样呢,钱也没花出去,最后不仅罚了款,还打了两场官司都输了,丢了面子又花钱。
 
再说了,这些不正规的场所本身就藏着很多风险,什么诈骗、敲诈、传染病都有可能碰上,实在是得不偿失。做人还是要遵纪守法,洁身自好,别一时糊涂干出后悔的事。天底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也没有白占的便宜,老老实实过日子,比啥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