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蒋女士花3288元买了摄影套餐,2年后店面搬迁发通知,蒋女士才想起来这回事,蒋女士想要申请退款,结果蒋女士的事还没完,熊女士与张女士也加入了申请退款大军。
据悉,蒋女士是2023年10月23日买的套餐,有效期两年。门店负责人高先生以过期和有赠品的双重理由,拒绝了蒋女士的退款。
而熊女士与张女士的退款原因,究其根本,也是有赠品,到底怎么回事,为什么这么多人都要申请退款?
原来,当初蒋女士之所以买套餐,是因为门店以免费试的活动进行招揽,蒋女士去试拍后,门店没让立即选片,过了几天,才通知蒋女士过去。
过去之后,蒋女士被一个人留在了选片室,后来门店销售开始了长达1.5-2小时的攻略,最终蒋女士碍于薄面,花了3288元买了套餐。
当时蒋女士觉得虽然花了大价钱,但好在门店离得比较近,想去拍就能去。但现在门店搬迁,离得太远了,蒋女士就想退款了事。
但在高先生口中,蒋女士的故事却是另一套说辞。首先高先生否认了距离远的原因,因为不久前门店的另一个招牌也举办了免费试的活动,蒋女士也参加了。
就是在第二次活动时,门店提醒了蒋女士还有套餐没拍,必须拍了之前的才能免费试。
虽然蒋女士与门店各种讨价还价之下,顺利进行了第二次试拍,但套餐的事就这么僵持了下来。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本案中,这也是蒋女士以距离远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退款的核心原因。
但高先生接着说,蒋女士已经从各个方面把门店投诉了遍。他认为蒋女士套餐的2年有效期已经过去,而且套餐属于优惠价,包含了赠送的60元一张的底片,因此没法退!
底片问题也成为熊女士无法退款的核心原因。据悉熊女士花费了4000多元买套餐,目前已经消费了一半,但在整个消费过程中,熊女士对门店拍摄的照片十分不满。
高先生解释说,要退也可以。但必须把底片的钱折扣掉,60元一张,加上熊女士已经消费过的一半,只能退给熊女士2000块左右。
熊女士表示,底片不是自己要的,是工作人员主动发的。而且在买套餐前,门店销售说这个套餐包含外景拍摄,真到消费时,门店销售又讽刺说,外景都得2万多才能实现,熊女士这4000多元压根不可能!
熊女士认为门店存在虚假宣传。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本案中,熊女士没有及时录音录像保存证据,导致无法证明门店销售存在虚假承诺,这也成为高先生辩解的理由之一。
因此,高先生一边称熊女士没有证据证明门店销售说过外景的承诺,门店所有东西都是明码标价的;一边退而求其次说,可以安排给熊女士重新拍,保证服务好。
但熊女士已经被门店,这也收费那也收费,这也加钱那也加钱的套路搞得不堪重负,双方最终也没能达成一致。
就在蒋女士和熊女士都与高先生争论不休的时刻,张女士进入了门店。
高先生当着调解员的面,大声呼喊:第三位主角来了!
这句话搞得张女士怒火三丈。
张女士当初也是看中了一个价值258元的活动。进店消费后,店员用各种话术催促张女士加购,张女士不堪其扰,就买了1000元的套餐。
买完还不算,店员继续让张女士再买1999元的套餐,张女士此时回过神,吓得赶紧跑了出来。
回到家后,张女士越想越不对劲,自己明明只想花258元,怎么就又花了1000块,还要被逼着再花钱。于是她立即申请将258元的套餐退款。
第二天,又打电话给门店表明,自己的精修照片都不要了,让门店退还给自己800元即可。
但高先生说,张女士就是耍无赖。为什么张女士退258元时说的理由却是未使用,再说门店明明把底片给了张女士,还提供了摄影服务,凭啥就只值200块!
双方争执不下,而后张女士告诉调解员,自己已经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张女士已经将全部的证据、包括门店销售让自己另买1999元的套餐的合同书等证据进行了提交。依据规定,张女士可以拿出剩余的款项。
纵观本案,三位女士均表明,门店销售存在话术诱导等极大问题,高先生咄咄不休的推责与推辞也坚定了她们想要退款的主张。
而高先生身为门店负责人对待顾客显然也居高临下,屡次以有赠品等原因,拒绝退款,导致顾客投诉情绪愈发高涨。
对此,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