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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离了婚,爱上了一个离异还带着儿子的女人,为了这对母子,这男子花了将近2

上海,男子离了婚,爱上了一个离异还带着儿子的女人,为了这对母子,这男子花了将近200万,结果30多年后,女人的儿子长大了,却要把老了的男人赶出家门!原来,是房子要征收,但女人的儿子一分钱都不愿意分给男人,这才想办法要把他扫地出门,男子觉得太委屈,想要回自己的财产,他能要的回吗?

7月9日,环球网、看看新闻发布了这则新闻。

30多年前,离了婚的男人爱上了这个离异的女人,这女人还带着个儿子。

两人火速相恋后,就住到了一起生活。

这男人对女人的儿子爱屋及乌,不仅没有苛待,还处处顺着让着。

但是这小孩始终不喜欢男人,女人顾念孩子的想法,所以一直没和男人领结婚证。

十多年后,男人的前妻分给他一套房。

原来男人和前妻离婚时,就约定了当时的房子先给前妻住,如果以后被征收,会补偿给男子一份。

后来那房子果然被征收,前妻按照约定,给了男子一套房子。

男人得到这套房之后,就带着女人和他儿子搬了进去。

但是,才住进去没多久,这女人就撺掇男人把这房子卖掉。

女人借口这个地方位置不好,要他把这房子卖了,搬回女人的租赁公房。

女人还承诺,如果后期女人的房子也征收了,那就换成2套房,一套给儿子的小家,一套他们老两口住。

男人觉得这安排也算合理,就同意了。

但是男人想把户口迁进来,女人的儿子却死活不同意,女人也赶紧劝男人放弃迁户口这件事。

后来,男子把房子卖了,卖了200多万。

之后男子拿出10万给女人的儿子买了辆车,又拿出20万给女人炒股。

还剩100多万,就用于家庭的日常开销了。

没多久,他们住的这个公房还真被征收了。

男子以为会像当初安排的那样,跟老伴单独买一套房子出去住。

结果让他万万没想到,这女人跟她儿子直接翻脸了,说这房子没他的份儿,要把他赶出家门。

这下男人彻底傻眼了,这么多年,出钱出力,竟然还是喂不熟?

男人急得团团转,没想到老了,却要面临无家可归的窘境,他不甘心啊。

那男人要是维权,能得到什么呢?

值得注意的是,两人未登记结婚,但多年共同居住,算不算构成了事实婚姻?

那这种关系下,财产怎么处理呢?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有这个规定: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两人同居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那也不会按事实婚姻来处理了。

这样就只能算是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根本不会受到婚姻法的保护。

女人现在那套房子,只有女人和他儿子一家的名字,根本就没男人什么事,所以男人想维权也很难!

男人卖了自己房子后,得到的那200万,能要回吗?

先说给女人儿子买车的那10万,这钱也就算是赠与了,赠与之后就追不回来了。

再说给女人炒股的那20万,这个钱还能要求返还吗?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法规,这个炒股的20万属于是两人一起经营的,所以获得的收益和本金,是可以两人一起来分配的。

那用于日常开销而支出的100多万呢?

这个钱说白了,其实是所有人的共同支出,钱已经花了,想要回来也是太难!

这男人太惨,养了这么一家人,出钱出力30年,对他们也算是一片真心,但换来的是什么呢?

现在人老了,不仅没得到回报,还被扫地出门,人财两空,让人唏嘘不已。

这件事您怎么看的呢?欢迎聊一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