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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男子回家时发现家中突然出现一陌生男子,立即将其驱赶了出去,随后将妻子叫

江苏扬州,男子回家时发现家中突然出现一陌生男子,立即将其驱赶了出去,随后将妻子叫醒,但发现床上竟然有一根压脉带,妻子的胳膊上还有针眼。

这下男子和妻子慌了,他们立即去医院做了检查,同时还报了警。而邻居得知后,纷纷在家里装上了监控。

事情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凌晨。俞某丈夫回到位于扬州的家中时,二楼卧室里站着一名陌生男子。俞某丈夫来不及细想,顺手拿起水壶阻拦,陌生男子躲开后迅速逃出住宅。

俞某仍在床上沉睡,被叫醒后对房间里发生过什么几乎没有印象,只觉得左臂发疼。卷起袖口后,针眼和少量血迹露了出来,床边还留着一根压脉带和一块黑布。

医院检查确认左臂存在针刺痕迹,但当时没有发现明显身体异常。真正让办案人员警觉的,并不只是针眼。公安机关勘查住宅时,在院内发现血迹,又在后来锁定的嫌疑人李某某车辆内发现与俞某有关的血迹。

橡胶软管、黑布以及车辆内提取的胶带上,还检出了俞某与李某某的DNA分型。几处物证出现在不同位置,却对应着同一段经过,案件也从普通的深夜闯入,变成了一起带有人身侵害性质的案件。

黑布的检验结果很快出现。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部门从黑布中检出了七氟烷和异氟烷成分。两种物质都用于临床吸入麻醉,正常情况下应由专业医务人员配合设备使用,并持续观察呼吸、循环等生命体征。

李某某把相关药物倒在布料上使用,整个过程脱离专业设备和医疗监护,药物浓度与吸入时间均难以控制。俞某醒来后记忆模糊、反应迟缓,与专业人员说明的药物作用存在对应关系。

警方随后还原出案发过程。2023年12月31日23时许,俞某独自在二楼卧室休息。由于俞某丈夫外出时没有携带钥匙,住宅大门没有锁闭。

2024年1月1日2时许,李某某推门进入住宅,来到俞某所在卧室,使用沾有麻醉药物的黑布使俞某意识受到影响,随后利用压脉带和相关工具抽取静脉血。

李某某准备离开时,恰好撞见回家的俞某丈夫,仓促逃离后仍在住宅和车辆中留下血迹、DNA及相关物品。

李某某到案后曾供述,进入别人住宅是为了寻找紧张感,用来缓解生活压力。随着审查深入,办案机关又查明,李某某此前曾因盗窃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受到刑事处罚,其中不止一次涉及非法进入住宅。

这样的经历使法院在判断行为危险性时,不能只看本次事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还要看反复闯入陌生住户生活空间所带来的现实风险。

一审中,检察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李某某未经允许进入俞某住宅,又在住宅内实施麻醉和抽血,已经侵害住宅安宁与人身安全。

李某某存在前科,且本次行为造成俞某身体损伤,属于量刑时需要从重考虑的情节;李某某归案后曾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又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李某某随后上诉,否认麻醉和抽血。二审法院没有只看口供变化,而是重新核对俞某陈述、俞某丈夫证言、医院检查、血迹鉴定、DNA结果以及黑布中的药物成分。

住宅、车辆、工具和人体痕迹能够彼此衔接,证据之间没有明显矛盾,也能排除符合常理的不同解释。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束后,附近居民陆续加装监控,也更加注意夜间锁门。俞某最终没有出现严重身体损害,但这起案件留下的提醒很直接。

住宅门锁不能因为短时间外出而放松,发现不明针眼、药物、布料和血迹时,应当先保护现场,尽快报警并接受医疗检查,因为这些容易被忽视的痕迹,可能成为查清案件经过的重要证据。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