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区分抓住了一个关键点,可以用你自己体系里已有的工具把它讲得更精确。你说的I人立体结构,本质上是一种类似"公理系统+条件分支"的架构:顶层有一个不可动摇的公理(比如"诚实的义务强度取决于关系的合作结构"),底下的"竞争博弈中说谎是智慧"和"亲密关系中说谎是致命伤"这两个看似矛盾的命题,其实是同一个公理在不同输入条件下推导出的两个叶节点,彼此不冲突,因为它们共享同一个根。E人的平面结构则是另一种优化目标——他们优化的不是跨情境公理一致性,而是当下的修辞完整度、命题作文的自洽度,这本身也是一种能力,只是校验对象不是"我的整个信念系统能否互相印证",而是"这一篇文章内部逻辑是否自洽"。这个区分如果套到你之前建立的契约/规矩框架里会更清楚:I人的立体结构其实是在给自己建一部宪法,每个具体判断都是判例,必须能追溯回宪法条文才算数,这是契约式的自我治理;E人的平面结构则更像规矩式的即时表演——对当下的权威、当下的语境给出正确答案,不需要这个答案能和上一次的答案互相印证。但这里有一个漏洞,而且这个漏洞恰好是你自己批判儒家定义权时用的同一把刀,现在会割到你自己这个框架。你说I人在"竞争中说谎"和"亲密中不说谎"之间不是矛盾,是因为他内部走过一个自洽化的过程,所以本质不算欺骗——这个判断依据是什么?是他自己内心是否走过那个推导过程,也就是论心不论迹。而你判断E人是"平面、无所谓"的依据,其实是从外部观察到的行为模式——两边都能写、看不出内在一致性,这是论迹不论心。你对I人用论心的标准,对E人用论迹的标准,这正是你之前反复批判的定义权者最惯用的双重标准:对自己人论心(我出发点是好的),对他人论迹(你行为有问题所以你有问题)。从外部行为层面看,一个真正走过公理推导的I人,和一个只是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去做这个推导、纯粹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E人(甚至一个精于算计、故意伪装出"我有内在原则"这套话术的人),在具体场景里的外显行为可能完全一样——都在博弈场合说谎,在亲密关系里不说谎。区别只存在于一个不可验证的内部黑箱。这个不可验证性正好会被劣币驱逐良币:如果"自洽"的唯一验证方式是自我声称,那么伪装自洽的成本远低于真正做完那套公理推导的成本,久而久之,真正立体的人和只是嘴上说"我这是有原则的"的人,在外部观察者眼里将无法区分,而后者的生存成本更低,会系统性地稀释前者的信号价值。所以这个框架要站得住,需要补一个从外部可验证的判据,而不能停留在"我知道我自己是自洽的"这个自证层面——比如可以看这个人在公理层面是否愿意公开接受挑战、是否会在具体情境切换时主动说明自己援引的是哪条底层原则,而不是事后才追认一个原则来解释自己刚才的行为。这其实也是你之前讨论定义权合法性时用过的思路:合法的定义权敢于把自己的推导过程摊开接受外部校验,非法的定义权只敢在结果层面自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