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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小林在用餐时觉得自己桌上的鹅肝寿司有些眼熟,想起朋友刚才退回了同样的菜

福建厦门,小林在用餐时觉得自己桌上的鹅肝寿司有些眼熟,想起朋友刚才退回了同样的菜品,还拍了照。小林一比对,顿时头都炸了!这份新上的鹅肝居然和朋友退回的那份一模一样,只是多浇了几圈沙拉酱而已。

那天,小林和朋友正在商场里面闲逛。到了吃饭的时间,两个人走走停停,看着琳琅满目的餐馆却不知道该吃什么好。

走过一个拐角,一家寿司店引起了两人的注意。她们早就听说过,这家寿司店的风评还不错,特别是鹅肝寿司,有很多人推荐。两人当时就想,一定要亲自要点一盘来尝尝。

随后,两人落了座。不过店内的桌子比较小,小林和朋友并没有坐在一起,而是选了两张相邻的。点完单,在两人期盼的心情中,菜品也相继上来了。

朋友的鹅肝寿司端上来的稍微早一些。但是看见实物后,先前的期待瞬间烟消云散。

并没有想象中的大鹅肝,这块鹅肝实在是小的可怜,它仅和一根小指差不多大,压在下面的米饭上,甚至只能勉强把米饭盖住。

面对着这个小寿司,朋友的内心五味杂陈。本来也没指望鹅肝可以有多大,却没想到可以小成这样。

盯着看久了,竟然令人有些忍俊不禁。朋友拿起手机随便拍了一张,就以不满菜品的出品为由将寿司退了。却不料这随手一拍,反而成为了重要的证据。

过了一会,小林的那份也端了上来。鹅肝同样不大,但是她已经不太意外了。只是,这鹅肝怎么越看越眼熟?

也是小指般的大小,也是长条的形状。再定睛一看,小林心中的迷惑和怀疑愈发浓烈。她推定,这块鹅肝大概率就是朋友推的那份。

于是,她果断找朋友要了照片,对着刚刚的那盘仔细比对了一下。

无论是炙烤纹路、焦痕数量,甚至于盘子左下角的沙拉酱,都一模一样。唯一不同的是,这块鹅肝上又多淋了几圈沙拉酱,仅此而已。

一个厨师的厨艺再怎么好,也不可能在炙烤的时候烤出两块连纹路都一样的鹅肝吧?

可以说,这完全就是朋友退掉的那块鹅肝,加了一些沙拉酱之后又重新回到了小林的餐桌。

小林得知情况后,立马将此事反映给了店家。店家却称,可能是前厅员工与后厨沟通衔接出了点差错,两人产生了歧义,这才引发了问题。

但是,究竟是什么样的差错,才能导致本来应该被退回的菜品,又被重新加工端了上来?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不是一句轻飘飘的“弄混了”,就可以掩盖过去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做好记录,禁止再次售卖 。

退回的寿司已经属于是回收食品,不能再次上桌。如果店家一开始就按照流程和规范,便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只有在员工完全没有重视退单的事情,也没有做好相关记录的情况下,才会引发这种问题。

离店后,小林又发布了有关这家店的内容。事情逐渐发酵起来,许多人都在网上对此打抱不平,纷纷表示对这家店的失望。

也许是看舆论的势头越来越猛烈,店方在次日又给进一步解释道,被退回的鹅肝与后厨待上的鹅肝餐品比较像,可能是后厨弄混了。

不过,这个理由同样经不起推敲。如果当天后厨真的十分忙碌,退一步讲,即使是上错,新上的菜品应该也是同被退回的那份一样的。

为什么又要额外加一些沙拉酱,再端给其他人呢?

小林表示,由于这件事,她对前面吃的几盘也感觉反胃。谁知道那些是不是别人退回的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店家隐瞒菜品的来源,将别人退回的菜品冒充新的菜品提供给小林,已经构成了欺诈行为;面对这种情况,小林可以主张店家“退一赔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协商,得到的方案是两桌送饮料各免30元,后续协商两桌免单,包括还没上的菜品,两桌加起来总共赔偿免单90元。

目前,事情仍在进一步推进之中。后续将重点检查食材留样、退换餐台账及操作监控。而涉事门店会暂停该单品供应,并启动全国自查,严格保证门店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