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一男子醉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刹车失灵导致撞上路边树木,后经抢救无效离世。后男子家属却将与男子一同饮酒的3人告上了法院,认为他们未尽照顾义务,索赔44万元。法院判了!
庭审中,争议没有停留在“同桌喝过酒”这一点,而是落在谁组织聚餐、谁劝过酒、散席后有没有阻止须某骑车。
2023年7月4日中午,须某与蒋某、陆某、陈某等人在常熟一家饭店聚餐。13时39分左右,须某独自骑二轮电动车离开后撞上道路北侧绿化树,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显示,须某血液乙醇浓度达到醉酒标准,电动车前后轮制动装置也都不能有效工作。交警认定,须某未能安全控制车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须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家属认为,既然蒋某等人看着须某饮酒,又知道须某要骑车离开,就不该放任危险发生。三名被告却处在不同位置。
蒋某发起聚餐,陆某、陈某只是受邀参加。法院要判断的,不是谁和须某坐得近,而是谁在能够预见风险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
山东法院2023年5月公布的吕某案,提供了一个相近的判断。姚某邀请吕某、王某等人到家中聚餐。深夜散席后,吕某坚持骑电动车回家。王某发现吕某骑行不稳,一直跟随。
吕某摔倒后,王某马上呼叫急救人员,并等到吕某被送医才离开。吕某最终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交警认定吕某醉酒骑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时还提到吕某没有佩戴头盔。王某已经完成跟随、救助和报警,不承担赔偿责任。组织者姚某没有有效阻止吕某深夜骑车,也没有安排安全返程方式,最终赔偿5万元。
另一份由山东法院2023年4月公布的冯乙案,把责任边界说得更细。冯乙参加崔某为孙子举办的宴席,宴席从12时05分左右开始,13时30分左右结束。冯乙12时30分后到场,饮用白酒,14时左右骑电动车与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
冯乙血液乙醇含量为108.13毫克每100毫升,住院抢救12天后死亡。公开案情显示,散席时有人劝冯乙不要骑车,还提出送冯乙回家,冯乙明确拒绝。
现场又没有证据表明冯乙已经言语混乱或无法行走。法院据此认定,同席人员已作合理劝阻,不承担责任。事后检测达到醉酒标准,并不等于同饮者当场必然能够看出全部风险。
江苏昆山还有一起更接近组织者责任的案件。2024年4月某日晚,赵某组织老乡聚餐,并邀请表弟孙某参加。六人共饮两箱啤酒,孙某喝了约四五瓶。
凌晨散席时,赵某提出送孙某回家,孙某坚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离开。十分钟后,赵某在村道发现孙某连人带车冲入河中,赵某下水施救并报警,孙某仍不幸死亡。
法院认为,赵某虽有口头劝说和事后施救,但作为发起者和孙某表兄,明知孙某饮酒并准备驾车,仍未采取更有效的阻止措施,最终按5%的比例赔偿7万余元;其余四名普通同饮者没有强迫饮酒,也询问过孙某状态,因此无需赔偿。
回到常熟案,陆某、陈某没有被证实存在拼酒、灌酒或强迫劝酒,身份也只是普通参与者。蒋某却是聚餐组织者,知道须某骑电动车赴宴,却没有有效劝阻酒后骑车,也未安排护送。
须某作为成年人,明知饮酒后不宜骑车,仍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自身过错明显。法院最终没有支持44万余元的全部请求,只判蒋某赔偿4万元,陆某、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几起案件放在一起可以看出,共饮不是当然担责,真正影响判决的是组织身份、劝阻行为、护送安排和事后救助是否真实发生。
信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