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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陈某因足部疼痛凭医院诊断证明申请病假,用人单位核查发现其病假当日微信运动步

江苏,陈某因足部疼痛凭医院诊断证明申请病假,用人单位核查发现其病假当日微信运动步数达到 16949 步,监控显示其早上跑步进入厂区,据此认定陈某虚构病情骗取休假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陈某提起仲裁维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118779 元,公司不服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公司把证据摆到法庭上时,重点盯住了2019年3月18日。监控显示,陈某当天7时52分左右跑进厂区,11时09分左右步行离开。

微信运动记录更直观,17时34分已有15465步,18时55分升到16949步。公司认为,一个右脚疼到需要休息的人,不该有这样的活动量,病假很可能只是不上班的借口。

可陈某并不是刚进厂的临时工。公开案件材料显示,陈某从2012年2月1日起就在江苏太仓的艾巴赫弹簧公司担任卷簧工,到2019年4月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工龄已经超过7年。

公司要用严重违纪的方式结束劳动关系,必须证明病假材料虚假,或者陈某明知应当上班却故意不到岗。

争议还得从就诊记录说起。2019年2月下旬,陈某在工作中扭伤腰部,随后向人事经理说明情况,并发送两家医院开具的证明。3月4日和5日,陈某曾返回岗位。

3月6日复诊时,医院进行了腰椎磁共振平扫,初步诊断为腰扭伤,并建议休息。3月18日上午,陈某再次到厂上班,临近中午因右足疼痛向生产经理请假,随后去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休息一周。

第二天,人事经理要求陈某带病假单、病历和检查报告原件到公司办理手续。陈某担心病历原件以后复诊还要使用,不愿交由公司长期保管,但同意把资料带到公司复印,病假单原件也可以提交。

3月20日,陈某来到公司,却被阻止进入厂区。3月25日,陈某又到医院检查,病历记载此前摄片显示骨刺,医生以跟骨骨刺为依据建议休息三天。陈某当天再次前往公司,仍未能进厂。

这两次到厂经历成了案件中的重要细节。公司认为陈某没有按要求交齐原件,陈某却已经同意配合复印,也确实到过公司。

材料没有完成交接,不能全部归责于陈某。公司虽然掌握微信步数和门口录像,却没有进一步向医院核实诊断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病历被伪造、检查结果不存在。

2019年4月3日,公司向陈某发出开除通知,把相关病假认定为骗取休假,并按旷工处理。陈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机构认为解除缺乏充分依据,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18779元。公司不接受这一结果,向法院起诉,又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法院没有否认微信运动记录的证据价值,但认为步数只能说明手机记录了相应活动,不能单独证明陈某的右足没有疼痛。早晨短时间跑进厂区,也不能排除工作数小时后症状出现或加重。

与步数和录像相比,陈某提交的门诊病历、磁共振检查、摄片记录和诊断证明能够相互对应。公司若想推翻医疗材料,需要拿出更直接的核查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号为(2020)苏05民终176号。118779元并非因为步数多而获得奖励,而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赔偿。

微信步数可以成为调查线索,却不能越过医院记录和请假过程,直接把员工定为旷工。员工需要诚信请假,公司同样需要把怀疑变成完整证据,再作出解除决定。

信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