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强奸案这么多,不是不好查,而是在关于此类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动机就是错的,有问题的前两天在某音上看到一个20多年前的系列强奸案终于告破,犯罪分子系50岁左右城市周边的农民,几次到城里务工或卖菜晚上回来的路上,看到陌生女子心生歹念,都是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将女子打晕,再实施犯罪。说明一个问题,真正的强奸基本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对于熟人、恋人几乎不可能。对熟人恋人强奸,因为对方认识自己,强奸对方那等于把自己送进去。因而,现在报道出来的所谓强奸,无不几个类型,一是产生矛盾报复的;二是敲诈的;三是,嫖资没谈拢的;还有就是一夜情后反悔的。现在绝大部分女生都知道随意报警强奸不用负责,告倒了,能拿赔偿获谅解,对方判3年获缓刑,没告倒,自己又不用承担责任。这种特权对于一些心怀歹毒的人来说,简直就是天下掉下来的福利,既可以报复,又可以敲诈求赔偿。不用就觉得自己浪费了法律。只要公安机关真正按照“疑罪从无”的思路查,翻翻两人曾经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生活记录、性感记录,就可以知道两人是否有正常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但现实却不是这样,保证女性是弱者,一定要保护女性的动机去查案、判案。那从女性报警的一开始,司法机关就开始拉偏架了。女性主观不愿意,所以就是强奸,那如何证明她当时是不愿意的呢?就靠一张嘴,她是女性,她是弱者,她的性权利要保护,她可以事后反悔所以,既然现在这么喜欢判强奸案,那就应该把强奸犯罪列入文明城市、优秀城市的考核,都那么多强奸犯了,还什么文明城市?优秀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