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庄河,22 岁女子无偿担任伴娘,乘坐男方安排车辆途中遭遇车祸。新郎父亲先行垫付 1.5 万余元急救及住院费用。后续伴娘通过诉讼,从肇事方处拿到 5.6 万元赔偿款。
新郎父亲随后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想要追回垫付的医药费。庭审中伴娘提出,自己无偿帮忙担任伴娘,男方父亲垫付钱款属于自愿赠与或是道德补偿;婚礼方作为活动组织者,安排乘车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笔款项不应返还。
类似争议,河南睢县早有相关判例。2014 年 12 月 16 日,王某甲乘坐黄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案外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伤者治疗期间,黄某某先行垫付 8200 元,李某某另行垫付 2700 元,王某乙出具收到合计 10900 元的收条。此后王某甲通过诉讼拿到足额赔偿,黄某某索要垫付的 8200 元遭到拒绝。
2015 年 9 月 10 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收条能够证实垫付事实,生效判决也证明伤者损失已经全额填补,法院判令王某甲、王某乙返还 8200 元。案件核心规则:同一笔人身损害损失,不能重复获得赔偿。
个人垫付资金属于应急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同样遵循 “先行救治、事后追偿” 的逻辑。最高人民法院 2026 年 5 月公布典型案例:庞某驾车与周某电动自行车相撞,庞某主责、周某次责,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4.39 万元抢救费。
周某提起索赔诉讼时,基金管理机构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审理。法院按照 8:2 划分责任比例,对应的款项由保险公司结算时直接支付给救助基金机构。伤者无需自行筹措抢救资金,救助基金也不用另行起诉,一次性厘清各方权责。
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公布另一则典型案例:王某遭遇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依据医疗机构申请垫付 19 万余元医疗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 160 万余元、刘某另行赔偿 45 万余元,已经垫付的 19 万余元,由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返还救助基金。
王某获得的是法定范围内的损失赔偿,不能将救助基金垫付资金额外留存。这类处理方式,和亲友在医院先行缴纳押金道理相通:先行垫付用于紧急救治,最终依据责任划分统一结算。
无偿乘车同样存在清晰法律边界。最高法同批典型案例显示:张某与李某为工友,午饭后张某顺路免费搭载李某。行驶途中张某犯困,车辆撞树致李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全责。
法院并未因为免费搭乘直接免除驾驶人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最终确定张某承担八成赔偿责任,扣除已经支付的 1.35 万元后,另行赔付 2.37 万元。
免费搭乘仅能在法定条件下适度减轻责任,不能直接免责,更不能推定活动组织者垫付的钱款属于无偿赠与。
回到庄河这起纠纷,庭审核心争议集中在垫付资金的性质。2024 年 10 月 20 日,于某驾驶小轿车搭载刘某等人,与范某重型货车相撞。
交警认定于某主责、范某次责,乘客刘某无责。刘某住院 86 天,郭某在刘某家属不在现场时,垫付急救费、住院押金合计 15737 元。
刘某后续起诉维权,获得 5.6 万余元赔偿,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2 月 3 日驳回肇事方上诉。
郭某起诉追偿后,刘某主张垫付钱款属于赠与。法院审理重点核查:郭某从未作出免除还款义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刘某也未能提交聊天记录、书面凭证等证据佐证赠与主张;
郭某并非本起事故肇事责任人。刘某的各项损失已经通过肇事方赔偿得到填补,继续占有该笔垫付款缺乏法律依据。
庄河市人民法院最终判令刘某全额返还垫付款。多起案件对照可以看出:善意垫付的初衷是保障伤者及时救治,正式赔偿解决最终责任划分,人情不能混淆法律结算边界。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