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讹人成功!广东惠州,4岁的女童跟妈妈说要下楼玩滑梯,妈妈身体不舒服回屋躺下,没想

讹人成功!广东惠州,4岁的女童跟妈妈说要下楼玩滑梯,妈妈身体不舒服回屋躺下,没想到孩子就自己出了门。她独自乘电梯在9楼到14楼之间反复进出,整整6分钟,最终从14层走廊窗户坠亡。父母悲痛欲绝,将开发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索赔68万,法院判决令人意外。

2024年6月24日傍晚,4岁的小红和妈妈回到所住小区的家。

刚进屋里,小红说想去一楼花园玩滑梯,当时妈妈身体不太舒服,就说回卧室躺一会儿。

她以为,女儿会一直在客厅看电视,万万没想到,女儿悄悄溜出了家门。

直到晚上6点左右,2楼一位邻居给妈妈打来语音电话,告诉她孩子坠楼了。

妈妈疯了似的冲下楼,可一切都晚了。

事后,家人查看电梯监控,还原了那6分钟里发生的一切。

下午17时32分到17时38分,小红独自一人乘坐电梯,在9楼到14楼之间反复进出。

一个4岁的孩子,为什么会反复进出电梯,是找不到家迷路了,还是为了坐电梯好玩?

没人知道答案,最终,她从14楼走廊通道的窗户坠亡。

警方现场勘查和DNA检测后,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确认系意外高坠死亡。

小红的父母失去爱女,悲痛欲绝,觉得楼盘开发商、小区物业对事故都有责任。

他们将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

一审,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合计1357361元。

法院认定,小红父母作为监护人,放任4岁幼童独自乘坐电梯,监护不到位,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135736.1元。

开发商无需担责。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开发商案涉窗台高度为90.5cm,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且建筑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而坠楼窗户位于14层走廊通道,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共用区域。

但是窗户未安装限位器,及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更重要的一点:物业公司,本应通过电梯监控发现,小红独自乘电梯,且反复进出的异常情况,却未及时发现并到场巡查。

也就是说,这6分钟的监控盲区,是物业无法推卸的责任。

电梯监控不是摆设,它的意义就在于发现异常、及时响应。

一个4岁孩子,在高层住宅的电梯里,独自上上下下6分钟,但凡监控室有人看一眼,都可能改变结局。

物业强调,窗户高度符合国家标准,但符合标准不等于没有安全隐患。

走廊窗户没有限位器,没有防护栏,一个4岁的孩子可以轻易爬上去。

法院最终认定,物业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90%的责任,终究落在了父母身上。

法院的理由是:小红年仅4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监护人放任其脱离视线、独自离家乘梯,存在重大过错。

妈妈事后也说:“我一直以为她在客厅看电视,没成想她会独自出门。

恰恰是这个以为,成了整个悲剧最沉重的地方。

4岁的孩子不具备任何危险判断能力,一扇门、一部电梯、一扇窗户,对成年人来说稀松平常,对孩子来说处处是陷阱。

监护不是以为孩子在客厅就够了,监护是时刻知道孩子在哪里、在做什么。

这起案件,让人想起近年来频发的儿童小区坠亡事件。

每一起悲剧,都在追问同一个问题: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防护,底线在哪里?

窗台高度符合国家标准,但走廊窗户,该不该装限位器?

电梯监控不能形同虚设,发现了异常,该由谁来响应?

法院的判决,给出了一个尺度:90%的责任归父母,10%的责任归物业。

这个比例,或许会让一些人觉得物业罚得太轻,可一个孩子幼小的生命,只值13.5万?

但换个角度看,这10%恰恰划出了一条重要的边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也就是说,物业收了物业费,就得保证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

走廊、窗户、电梯这些地方都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有责任管好。

但是,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合理范围内的,不是无限的。

而父母的监护责任,是第一位的、不可替代的。

把90%的责任判给父母,可以说没有任何外部力量,能代替父母看护好自己的孩子。

无论多少钱也换不回一个4岁的生命,90%的责任也换不回任何人的心安。

这起判决,最残酷的地方在于,它用冰冷的数字,告诉所有家长:你松开的每一秒手,都可能成为再也握不住的永远。

4岁女童,在电梯里进进出出的那6分钟,是物业监控的6分钟,更是监护缺失的6分钟。

窗户可以装限位器,可以装防护栏,但装不进一个4岁孩子里对危险的认知。

有人认为这次,物业够冤的,窗户高度达到90厘米了,那窗户开着,可安装限位器,本身就和消防法规冲突。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