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国有个男的最近栽了个大跟头,估计到现在都没想明白自己到底错哪了。明明是在麦田边偶遇女邻居,两人稀里糊涂进了小树林发生关系,结果事后女方直接报警把他送上了法庭。男的在庭上拼命喊冤,法官的判决却让他彻底傻眼。
这起案子最有争议的地方,就在于当时那片小树林里没监控也没证人。男的理直气壮,觉得大家都是熟人,你跟我进了树林,全程也没哭没闹没喊救命,这不就是默认同意吗?怎么完事了反而告我强奸?
女邻居却一口咬定自己当时是被胁迫的,根本不是自愿。两人各执一词,听起来像是个死无对证的糊涂账。但法院最后不仅判了男方强奸罪,而且刑期还不轻。
估计很多网友纳闷了,既然女方当时没剧烈反抗,凭什么定罪?这就是很多人的认知盲区了。法律认定强奸的核心,从来不是看你有没有挠破对方的脸,而是看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法官的逻辑其实很清晰。如果真的是你情我愿的偷情,正常女性躲藏都来不及,谁会主动跑去派出所把自己弄成一桩丑闻的受害人?事后立刻报警这个动作,本身就极不符合自愿的常理。
而且,熟人作案往往更具有迷惑性。很多女性在面对邻居、熟人突然的侵犯时,第一反应不是像电视里那样拳打脚踢,而是大脑直接宕机,吓得不敢动弹。这种因为害怕或者顾忌面子而产生的没反抗,绝对不能被当成是同意。
这位安国男子的下场,算是给所有人普了个法。不拒绝永远不等于同意,别以为套着邻居的外衣,进了小树林就能为所欲为。只要对方心里不愿意,硬来就是犯罪。
现在这男的只能去牢里慢慢反省了。你们觉得,在没有监控的小树林里,女方事后立刻报警这个举动,能不能作为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铁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