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男子做完亲子鉴定,发现大儿子并非自己亲生。二人协议离婚,但离婚之后依旧同居多年。此后男子起诉前妻,主张自己抚养大儿子 6 年,要求前妻返还相关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前妻则辩称,怀大儿子的时候男子就已经知晓孩子并非亲生,并且孩子出生之后主要由自己照料,男子并未实际出资,拒绝共计 114240 元的全部诉求。
这场纠纷的关键,不只在鉴定结果,还在吕某何时知情、是否实际承担抚养费用,以及知情后何时主张权利。吕某与赵某2019年3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2日小吕出生。
2020年7月鉴定排除了吕某与小吕的生物学父子关系,2020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此后又共同生活到2025年6月。
多年后吕某起诉,原先主张抚养费9424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庭审中又把抚养费改为21080元。赵某则否认吕某承担过相应费用。
同类案件里,知情时间往往直接影响裁判。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很典型。
刘某某与王某某2007年相识并共同生活,2008年生下男孩,2011年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又生下女孩刘某乙。
2018年4月16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个孩子约定随刘某某生活。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刘某某外出务工,并把收入转给王某某用于家庭生活。
变化发生在2021年。王某某3月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安排,5月14日的亲子鉴定显示刘某某不是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刘某某随后要求返还抚养支出并赔偿精神损害。
景泰县人民法院判王某某返还30000元抚养费并支付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27日二审维持原判。刘某某离婚时并不知道刘某乙非亲生,后来发现真相后仍可依法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处理路径更直接。张某与蒋某2004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14日生下一子。
张某2014年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不支持张某与孩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随即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返还41387.5元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
法院支持41387.5元抚养费,并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达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张某没有把鉴定、离婚和索赔拖开处理,时间线更完整。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2022年公开的王某与郑某案件,又说明了另一点。王某与郑某2010年相识,2011年生下一子,2012年登记结婚。2021年3月郑某生下女儿小郑,王某8月鉴定发现并非生父,12月起诉离婚并索赔。
王某没有证明每一笔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仍结合孩子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返还10000元抚养费,并支持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明不了精确金额,与完全证明不了实际抚养,是两回事。
回到宣威这起纠纷,吕某面对的难点集中在证据和时间上。亲子鉴定只能证明没有生物学父子关系,却不能单独证明吕某六年间实际支付了多少费用。民事案件中,主张返还抚养费的一方仍需对实际支出承担举证责任。
再加上吕某在2020年离婚前已经取得鉴定结果,权利主张却隔了多年才进入诉讼,法院最终驳回吕某全部诉讼请求。
几起案件放在一起看,结果差别不只在孩子是否亲生,更在知情时间、实际支出、证据链和维权时间能否对应。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