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名 32 岁产妇分娩期间突发急性羊水栓塞,为控制致命大出血、保全产妇与胎儿生命,医护人员实施子宫全切急救手术,胎儿顺利降生,但产妇术后陷入深度昏迷,9 年间始终未能苏醒。
家人辗转多家医院持续救治,累计花费医疗费用 117 万余元;涉事医院首次赔付 36 万余元后,双方对后续新增巨额损失未能协商一致,家属遂再次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同一分娩损害事故此前已有生效判决、医院也履行过赔付义务,家属为何有权再次起诉,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
案件完整经过可追溯至 2016 年 12 月:童某在金华当地医院待产分娩时突发急性羊水栓塞,医院先后采取会阴侧切、产钳助产顺利娩出男婴。
因难以控制的产科大出血,为挽救生命施行子宫全切除术。产妇生命得以保住,但此后长期处于意识丧失的植物人状态。
需要厘清医学因果边界:产妇持续昏迷不能直接等同于子宫切除手术造成。依据中华医学会羊水栓塞诊疗规范。
羊水栓塞是致死率极高的产科急症,短时间内便会引发缺氧休克、循环衰竭、全身性凝血异常与难以控制的大出血,危急状况下子宫切除是临床常用急救止血手段。
本案最终经医疗损害鉴定划定过错范围:医方接诊时对羊水栓塞预判不足,未及时开展抗过敏干预;邀请上级医院联合抢救阶段。
抢救流程的病历记录存在疏漏,综合认定医院存在诊疗过错,过错参与度 15%(轻微责任);童某伤情评定为一级乙等伤残,终身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明确护理需求:自损害发生直至 2018 年 6 月伤残评定前一日为首期护理期,伤残评定后终身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2019 年 3 月法院作出首次生效判决:医院按照 15% 责任比例赔付各项损失合计 360320.06 元,款项已扣除医院前期垫付的 5500 元。
本次判决关键约定在于:法院并未将终身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一次性结算完毕,先期仅支持 5 年护理期限,同时文书明确载明:5 年期满后若童某依旧需要治疗与护理。
家属可另行起诉主张新增损失,这也是本案二次起诉具备合法依据的核心缘由,并非就同一笔款项重复诉讼,而是针对多年间新产生的医疗、护理花费维权。
2018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4 日,童某辗转多家医疗机构持续康复治疗,仅医疗费支出便达到 1178786.15 元。
家属二次起诉后,法院逐项核算医疗、护理、交通等全部合理新增损失,总额共计 2086787.31 元;
为避免重复赔付,扣除首次判决中已经预先支持的后续治疗费 20000 元后,依旧沿用前案生效判决确定的 15% 责任比例核算赔付金额。
针对长期伤残后续费用的主张,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有着清晰司法规则:已经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可据实认定;
先期确定的护理期限届满,受害人仍具备护理依赖的,赔偿权利人有权另行起诉索要后续护理费,兼顾伤残受害者长期生存需求与赔偿义务人的公平负担。
二次诉讼中,医患双方对 15% 的责任比例并无争议,审理焦点集中在新增损失的核算范围。最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涉事医院需再向童某赔付 310018.10 元。
司法实践中针对终身卧床、植物人这类永久性损害,极少一次性判决赔付至生命终点,普遍采用分阶段核算、后续费用据实另行主张的模式,既保障伤者漫长余生的救治照料资金,也兼顾双方权责平衡。
信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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