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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和女子同居期间,为女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以获得报酬,分手后,女子拒不支付

广西,男子和女子同居期间,为女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以获得报酬,分手后,女子拒不支付余下报酬。男子起诉:她白嫖我的劳动。女子反问:你吃我的,住我的,我还给你开工资,哪有这样的好事!

男子因为业务关系认识了女子,第一眼就看上了对方,几经追求,和女子谈起了恋爱,不久后就一起同居了。

两人成为情侣关系之后,男子继续为女子经营的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女子作为经营者,还是分得清公私,就和男子约定好,按每月6000块钱向男子支付劳务报酬费,男子当然答应了。

两人刚在一起的那几个月,女子公司还是按时支付报酬给男子,约莫好了一年之后,女子公司就没有定期给男子支付劳务报酬。

男子问了几次,女子都说会支付,只是会延迟一点而已,最近半年公司业务不稳定,资金有点紧张。

男子心里想着跟女子是情侣关系,也不存在会赖账,所以就没有继续追问。

又过了一年时间,两人相处过程中,矛盾不断,男子认为女子过于强势,既不体贴,也不温柔,女子认为我是老板,我就是这个风格,我如果是个kit猫,谁还服管?

男子说:“那你公私要分明,我不是你的员工,你不能强势地对我。”

女子说:“你从我这里获得劳务报酬,我还不能对你提要求?”

两人闹得很不愉快,不久就分手了,分手的时候,男子要求女子公司一次性支付欠下的报酬,女子也认为可以好聚好散,于是就全部支付了男子的报酬。

分手之后的男子就不再为女子公司提供劳务服务了,可是他找来找去,也没有找到更合适的,就待在家里休息。

一个月后,一次偶然的聚会,他又见到了女子,也不知道是什么心理作祟,他又和女子滚到一个床上去了。

于是,两人又和好了。

和好之后的男子,继续为女子提供劳务服务,还是按照原来的规矩,每个月6000块钱的劳务报酬。

但这一次女子并没有及时给他支付报酬,男子也没有多去催促,两人保持情侣关系,又好了一年左右的时间。

这期间,女子公司陆陆续续给他支付了几个月的报酬,大部分是没有支付的。

后来,两人再次因为相处的琐碎细节发生矛盾,频繁爆发争吵,再一次吵得比较严重后,又分手了。

这次分手,两个人都有不可再回头的趋势。

于是,男子对女子提出要求,要她把欠他的劳务报酬全部都支付完毕,两人和平分手,体面离开。

女子拒绝了,女子认为,这都是男子单方面的感情投资,是他为了和她复合做的让步。

男子不承认,他认为一码归一码,情感归情感,劳务工作归工作,在感情中他也付出了感情,在工作中他也付出了劳动,劳务报酬是他应当得到的。

他说:“劳务和情感投资没有关系。真正的情感投资是,我给你买礼物、送首饰,这才是情感投资。”

女子反问他:“和我在一起,那你付出了什么?房租水电哪一样不是我在交费?你又给我买了什么礼物?有什么具体的情感投资?每天就说一句我爱你,就是情感投资了吗?”

因此,女子拒不支付劳务报酬。

于是,男子起诉了女子,判决女子公司一次性支付男子的报酬38500元。

上述案例里,如果是普通关系的男女,构成劳务关系,那是一定要支付报酬的。

但这二人是情侣关系,就会产生争议。这里面有一个点很重要,就是双方有没有约定。

如果双方提前有约定,那么,根据《民法典》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例中,男子和女子是有约定的,所以,女子不支付报酬,是违法的。男子可以通过起诉她要回报酬。

如果双方没有提前约定好,法律默认属于情侣之间情谊帮工,无偿帮忙,女方不用给钱,不违法 。

这个约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或者聊天记录什么的。

如果女子在和男子同居期间提出,可以支付报酬,但男子得到报酬后,要负责一部分房租水电费用,那么,女子则可以不用支付那么多金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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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