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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0元购400根炸串,吃了30来根,余下的要求折成现金退给她,被拒绝后曝

北京,女子0元购400根炸串,吃了30来根,余下的要求折成现金退给她,被拒绝后曝光,声称店家欺诈消费者。店主强势发声:你一分钱没花,还想连吃带拿,哪有这么好的事,你是专业薅羊毛的吧。

据悉,女子在北京务工多年,因为自己老家盛行吃炸串,所以,自己一家兄弟姐妹都爱吃炸串,自己来了北京后,也常常光顾炸串小铺,她都吃遍了公司附近,住所附近的炸串店,在这个上面,也花了不少钱。

女子休假的时候,要回老家一趟,去车站的路上,看到有个炸串铺打出了的“0元购”的海报,瞬间吸引了她。

她上前仔细一问,活动真实有效,0元可以吃好多炸串,算下来有400多根,她立刻参加了这次活动,一口气在店里吃了30多根,又打包了30多根,一共消耗了68根,她吃得都快走不动道了。

可还有300多根炸串没有吃完呢?她实在吃不下了,于是,给几个好友打电话,要好友们来吃,结果真不巧,好友们都有事来不了,平时只要一喊有吃的,几个好友都乌泱央地来了,今天真是奇了怪了,没有一个人有空。

她看了看邻桌的顾客,大家都点了这个0元购的活动,但都是一桌子人一起吃,这样很快就能消耗完这400根炸串。

就只有她这一桌,是她一个人来吃的,她顿时有点后悔,觉得自己太冲动了,应该提前先通知几个好友一起再来。现在怎么办呢?

她看了看这个店铺的装修,发现就是一个普通的街边小店,不是那种全国连锁的店铺,所以,店主这个活动也不会搞很久,因为他要考虑成本啊,而且,这个店也只有在这里才有,其他地方都没有连锁的。

女子当天下午就要赶回老家,马上就要去车站了,又没有其他朋友来帮忙消耗,她便想再多打包一些,可是,这个炸串太沉了,她才打包30几根就已经沉得拎不动了,剩下300多根算下来约莫25斤,这不是一个小物件,而是一个大物件了。

忽然她想到一个办法,为何不找店家退款呢?既然我是正常下单的,那么,吃不完的,剩下的我就退掉好了。

她找来店员,说自己要乘车返乡,剩下的332根实在吃不动也打包不了,要求退款。服务员听了她这个要求,惊呆了,头次听说0元购活动有客人要退款的。

他第一反应就回应,退不了,从来没有这样的操作。

女子则抓住这个时机,继续说,从来没有不代表不可以,你们的炸串平时都是一根根卖的,我买了400根,现在吃不了这么多,理应给我退款。

服务员脑子似乎一下子宕机了,感觉女子说的有道理,但是他不敢这么做,他赶紧通知了店主。

店主不在店里,在忙别的事,就简单教他回复,服务员听完后点点头,转头来跟女子说的时候,又紧张地不知道店主如何交代的了。

反正最后他就是一句话:不能退,而且当天就要消耗完毕。由于是和女子对话的时候,声音有点大,女子觉得没有“上帝”的感受,立刻打电话进行投诉,还打了消费者热线电话,说这个炸串店欺诈客人,虚假广告云云。

调查员很快就赶到现场,找到了服务员,服务员一看事情闹大了,赶紧把店主找过来,女子则一板一眼的说起了事情的经过。她表示,它这里的炸串是按根卖的,我是正常下单了400根,现在吃不完了,它是不是得退款?

店主回应,自己店的活动本来就是0元购,是促销活动,消费者不用花钱就可以吃,吃不完的就吃不完了,不能折现。

店主还说,消费者可以打包带走,可以喊朋友来吃,就是不能折现。如果0元购还可以折现,那每个消费者都来薅羊毛,这个店岂不是要巨亏?

女子继续辩驳,根本就没有人可以一次性吃完400根,店主这个活动纯粹就是搞噱头,误导消费者,就是为了吸引别人来。

店家声称,搞活动就是为了吸引人来啊,这有什么问题吗,只是吃不完的不能折现而已。女子说,那可以不要一次性要求买那么多。如果0元购10根,女子就不会来了。

店家觉得女子不可理喻:“你也说了,0元购10根就不会来,所以才0元购400根,不用花一分钱,就可以吃400根,本来就是不花钱的活动,怎么还有连吃带拿呢?”

其实,店家是在理的。

根据《民法典》第488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在这个案例里,店家活动要约是:提供400根实物炸串;消费者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把实物给付,改成现金折现给付。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义务和权利方面来讲,在这次活动中根,店家义务是提供炸串实物;消费者权利是领取炸串;店家并没有约定现金,所以,没有折现义务。

这就相当于,比如你去吃自助火锅0元吃,吃到一半走了,不能要求火锅店把剩下的菜折算为现金给你,是一个道理。

关于这事,您怎么看呢?

信源:西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