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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人离婚有多容易?一纸"放妻书",好聚好散,男女都有主动权。 说起古代婚姻,

宋朝人离婚有多容易?一纸"放妻书",好聚好散,男女都有主动权。

说起古代婚姻,大多数人脑子里蹦出来的词就一个:休书。

丈夫单方面宣判,妻子卷铺盖走人,而且还有法律依据,叫"七出"。什么叫七出?无子、妒忌、口多嘴杂、盗窃、恶疾……满足一条,丈夫一纸休书甩过来,妻子全程没有话语权。

听起来窒息吧?但这是古代的全部真相吗?不是。

宋朝同时保留着一套从唐代继承下来的制度,叫"和离",也就是协议离婚。

不需要谁犯了错,不需要把家丑抖出来,两个人谈好了,丈夫写一份"放妻书",签字画押,婚姻合法解除,各自安好。

这份"放妻书",有多宽厚?

1900年,敦煌莫高窟藏经洞被打开,四万余件唐宋文书重见天日,其中赫然夹着十几份"放妻书"。

来看里头最有名的一份末尾:"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

翻成白话:你走以后,好好打扮,找个比我强的人。分了就分了,别记恨,各自开心。而且,我还会给你三年的生活费。

我就问,这他妈是封建王朝的离婚书?

放现在,这格局,比一些人分手就拉黑删好友、翻脸比翻书还快的行为,高了不止一个档次。

当然,光有体面的态度还不够。我们来看看宋朝在法律层面,到底给了男女各多少离婚的真实主动权。

先说男方。

宋朝男人用"七出"休妻,看着自由,但《宋刑统》明文规定:就算妻子触犯了七出,只要她娘家没人、无处可去,丈夫强行休她,就是违法,要被治罪。

而且法官不是摆设。宋代判词里记载:有丈夫想甩掉妻子却拿不出正当理由,于是罗织罪名,结果被当庭驳回。不但没休成,妻子还把自己的财产拿了回来。

但宋朝真正超前的地方,是女方同样有主动权。

宋代法律明文规定:丈夫无力养家,妻子可以申请离婚;丈夫犯罪被发配外地,妻子要走随时走;丈夫出门三年没回头,妻子可以直接另嫁;丈夫强迫妻子卖身,哪怕没成,离婚权利当场成立。

这可不是说说而已,《名公书判清明集》里全是白纸黑字的判例。

来看几个真实案例。

厉氏,余姚大户人家的女儿,嫁给一个曹秀才,两人处不来,感情不合。厉氏提出离婚,走了,后来改嫁给一位侍郎。

史书记这件事,语气平静,就像在说"今天天气不错",毫无波澜,因为在宋朝,这就是一件平常事。

再说苏东坡的铁杆粉丝章元弼。

这哥们长得不好看,对苏东坡的痴迷程度堪称病态,买到《眉山集》能捧着读到天亮,把娇妻陈氏晾在一边。陈氏忍无可忍,提出离婚。

章元弼答应了。史书两个字:出之。干净利落,完事儿。

还有个案例更过瘾。唐州富商王八郞在外包了个二奶,嫌弃结发妻子。妻子拉着丈夫直接走进公堂,告离婚。

法官当庭判离,一半家产归妻子,孩子的抚养权归妻子,妻子当场把话说清楚:这孩子跟着他,迟早沦落,我不放心。法官觉得她说得有理,准了。

由于"主动求离"的宋代女性实在太多,当时有个叫应俊的文人感慨:现在的女人啊,把夫家当旅馆,合则住,不合则走,偶然而合,忽尔而离。

这话是在批评。但这不恰恰说明,宋朝女人说走,真的可以走?

还有一点不能忽略:离婚后,嫁妆还是妻子的。宋代法律写得很清楚,奁产归妻子所有,不参与家产分割,前夫那边的人,一分钱都摸不着。

你带来的,一分不少还给你。

说到这里,肯定有人想抬杠:宋朝理学那么严,程颐不是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吗?女人怎么还能这么自由?

这句话被断章取义了快一千年,该正名了。

程颐那句话,说的是士大夫面对政治压力时不能丧失气节,讲的是男人的骨气,不是要求女性守活寡。

更有意思的是,程颐的父亲帮侄女再嫁,程颐非但没有阻拦,还在笔记里大力称赞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帮孤女找到新归宿,是好事,是尽力而为。

把程颐当成压制女性改嫁的旗手,是后人的误读。

用贞洁牌坊和族规家法把女性彻底困死,那是明清以后的事。宋朝还没修那么多牌坊。

宋史学者张邦炜统计过,仅南宋人洪迈的《夷坚志》一书,就记载了六十一例妇女改嫁,其中再嫁五十五人,三嫁六人。

更绝的是,范仲淹设立的义庄还专门规定:女子出嫁给三十贯,再嫁给二十贯;男子娶妻给二十贯,再娶一分不给。

你看,宋朝甚至在制度层面鼓励再嫁女性。

这一切的根子,在经济。北宋汴京繁华,瓦肆勾栏遍地,《东京梦华录》明确记载女性在酒楼打散工,女人可以有自己的收入,不必把一生死死绑在一个男人身上。

经济上能自立,才是她们敢说"我要走"的真正底气。

连宋真宗的皇后刘娥,嫁给皇帝之前,本是成都银匠龚美的妻子,改嫁入宫,史书明明白白写着,没人当丑事说。

【主要信源】
吴钩《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9月
陈丽萍《敦煌文书里的婚姻与家庭》,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201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