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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女性可以主动离婚再嫁,但她名下的财产,法律是怎么判的? 1900年,敦煌莫

唐朝女性可以主动离婚再嫁,但她名下的财产,法律是怎么判的?

1900年,敦煌莫高窟一口封了近五百年的密室被打开,里面藏着数万卷文书。学者从中整理出12件唐代离婚协议,统称《放妻书》。

其中一份让人傻眼,一个女人主动提出离婚,嫁妆清单、三年生活费、孩子归谁,全都白纸黑字写了个明明白白。

结尾那行字成了千年后的网络金句: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一千多年前的唐朝,女人离了婚,名下那些财产,法律究竟怎么算?

先说一件很多人没意识到的事。唐朝对女性的开放,在整个封建史里,真的是头一档。公主离婚再嫁、三嫁四嫁,不算稀奇。

史料可查:从唐高祖到唐肃宗这段时期,公主再嫁的有二十三人,其中嫁了三次的还有四位。

就连宰相房玄龄,重病缠身以为自己快不行了,亲自劝妻子卢氏:你还年轻,别守着我耽误自己,趁早改嫁去。

这在唐朝是正常的夫妻情意,搁在宋朝以后就是大逆不道。

贞观元年,朝廷直接下诏:凡丧偶或离婚的男女,地方官员要主动撮合再婚,"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令其好合。"国家发文鼓励女性再嫁,这在后世哪个朝代见过?

离婚制度上,《唐律疏议·户婚》写得很清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大白话:过不下去了,两人商量好,好聚好散,法律不追究任何人。这就是"和离",协议离婚,唐朝就已经写进正式法典了。

当然,男方那边另有一套"七出":妻子无子、妒忌、不顺公婆、多嘴、盗窃、恶疾、淫乱,犯一条就能单方面休妻。

听着够凶?但法律同时给了女方三道护盾,叫"三不去"。

娶时贫贱后富贵者不去;与夫共更三年丧者不去;有所受无所归者不去。哪怕犯了七出,只要符合三不去其中一条,丈夫若执意出妻,《唐律疏议·户婚》规定:杖一百,追还合。

但真正的问题,不在能不能离。

真正的问题是:离了之后,那些财产,到底归谁?

好消息先说。唐朝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概念。女方婚前带来的嫁妆,应当作为女子的私有财产,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由女方重新带走。

离婚的时候,必须原封归还,当场列清单逐条签字。

敦煌放妻书的标准写法就是:夫与妻物色,具名书之,已归。一件都不能少。

还不止这些。放妻书里通常还有一条固定的经济条款:三年衣粮,便献柔仪,男方要一次性付给女方三年的生活费。这不是可选项,是标配,跟今天的离婚赡养费性质一样。

有人不给怎么办?

那就说说户部尚书李元素,相当于今天财政部长级别的大官。李元素以出妻免官,便缘起不付赡养费。官当多大,也绕不过法律那一行字。

听到这里,你是不是觉得唐朝女性挺有保障的?先别急,剧情要翻了。

同一部《唐律》里,还藏着一把专门制约女性财产权的刀。

当时的社会极为推崇"夫妻一体"的婚姻观念,且鼓励女性将自己的财产贡献于夫家。

《唐律》明文禁止女性"蓄私产",并以"七出"中的"盗窃"来限制女性财产权。说白了:你的嫁妆是你的,没错;但你婚后自己挣的、省的、攒下来的,不能私藏,那叫违律。

嫁妆这边法律保护你,私产那边法律又管着你。这个矛盾,唐朝立法者自己都没解决清楚。

然后再看执行层面,就更有意思了。

颜真卿在抚州做刺史时,碰到一桩离婚案。有书生杨志坚,一心苦读圣贤之书而未得志,其妻不堪清贫,拿着丈夫写的一首送别诗,到州府请求官碟,以备另嫁。

颜真卿手书判词,最终判: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

他在判词里写的理由是:"污辱乡闾,伤败风教,若无惩诫,孰遏浮嚣?"翻成白话:嫌老公穷就跑路,不打不行。

然后补了最关键的一句话:"四远闻之,无不悦服。自是江表妇人,无敢弃其夫者。"

打完之后,整个江西的女人,再也不敢轻易提离婚了。

法律写的是"和离者,不坐",但官员一句"嫌贫爱富、伤风败俗",离婚证发了,板子也打了。最终效果就是:震慑全场。

那份敦煌文书里主动提出离婚、把所有条款都列清楚的女人。

她拥有的权利是真实的,但能不能真的拿到手,还要看她遇到的是哪位官员,她老公愿不愿配合,以及她娘家有没有人替她撑腰。

法律写在纸上是一回事,能不能落地,是另一回事。

【主要信源】
《唐律疏议·户婚》,长孙无忌等撰,唐朝
张程:《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从和离看唐代离婚自由》,贵州省政协《文史天地》,2024年4月
孙季萍:《唐代婚姻解除之礼法规制》,中国法学网,2016年11月
赵金慨:《唐代"和离"制度与现代协议离婚辨析》,法律网,2024年2月
范摅:《云溪友议》,唐代(记载颜真卿审杨志坚妻离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