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67岁老人报了个299元的旅游团去泡温泉,第二天,被发现在酒店房间阳台的温泉池里溺亡。家属认为,旅行社和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告上法庭索赔130万多元。一审判决旅行社、酒店一分不赔,二审判决大反转。
67岁的郑阿姨经朋友介绍,报了个299块钱的温泉3天游老年团。
老人想着出去玩几天,泡泡温泉放松放松,这个团一共55个人,60岁以上的就有30多人。
团里老人较多,一去就是几天,旅行团本该多关注,但团里说是自由行。
旅行社不配导游,也没有领队,只是帮忙订好车和住的地方。
到了地方老人们自己安排行程,没人专门管。
这对于年轻人可能没啥,但一群老人凑一块没人照看,果真出事了。
2月17号到了酒店,郑阿姨跟另一个同行的女伴住一间房。
房间阳台上有温泉泡池,池子里的水大概40到50厘米深,不出门就能泡上温泉,老人高兴得很。
郑阿姨跟同伴说这温泉就在阳台有多方便,谁能想到这看着不深的水,竟真出了那么大的事。
第2天上午9点多,俩人出门转了一圈回到房间。
同伴躺床上休息睡着了,郑阿姨玩了会手机就去阳台泡温泉了。
泡温泉对老年人是有讲究的,时间不能太长,水温不能太高。
但这团里没导游,也没人专门跟她们提这些注意事项。
旅行社出发前也没问过她身体怎么样,这些该做的都没做到。
温泉池子旁边墙上倒贴了提示,但字特别小内容又多,一整片密密麻麻的,老人站跟前也看不清。
上午11点半左右,同伴睡醒了喊她没应声,又喊几声还是没动静。
同伴觉得不对劲,到阳台一看整个人都吓懵了。
郑阿姨面朝下漂在温泉池子里一动不动。
同伴又惊又吓全身发抖,赶紧打电话叫人帮忙,又跑出房间大声喊人。
酒店的工作人员赶过来处理,接着120和110也到了现场。
但人已经救不回来了,一切都晚了。
卫生院开的死亡证明上写着死因是溺水。
警方勘查现场和法医检验后,也判断是溺亡。
郑阿姨的女儿当时还在国外,接到电话整个人都傻了,赶紧买机票赶回来。
她翻看母亲手机里的照片,都是出发前开开心心拍的,
想不到仅一天就天人相隔,这些都成了最后的念想。
出事后,旅行社和酒店各先拿了5万块钱出来帮忙处理后事。
郑阿姨女儿小静心里过不去这个坎,觉得事情不该就这么算了。
55个人的老年团跑几百公里去泡温泉,全程连个导游都不安排,不问老人身体,不讲泡温泉的禁忌。
酒店只贴了个提示,字小得根本看不清,房间连个紧急呼救按钮都没有,出了事想喊人都来不及。
她越想越气,把旅行社和酒店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30多万。
一审,法院觉得旅行社合同里写了别一个人泡温泉,已尽到提示了。
酒店也贴了警示,事发后也帮忙救人。
法院还认为老人身上没外伤,可能是身体突然出状况导致的。
旅行社和酒店没法预料也没法避免,不应承担责任。
小静接到一审判决,心里一片寒凉。
人没了怎么能谁都没责任?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决定上诉为母亲争个说法。
二审发现根据相关规定,老年团出发前旅行社应该采集每个老人的健康信息。
还得当面口头讲风险让老人签字。
但旅行社从头到尾都通过团友代表联系,没单独问过老人的身体情况。
也没跟老人本人讲过泡温泉有啥风险,安全保障确实做得不够,这一点上旅行社是有过错的。
酒店那边提示虽然有,但字小内容多没突出重点,老人根本看不过来。而且房间里没装紧急呼救设备。
但老人一个人去泡温泉,对风险应该有认识,但他没注意,这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原因。
最后综合考量,判旅行社担15%的赔偿责任,酒店担10%的赔偿责任。
算下来旅行社要赔14.5万多,酒店要赔9.7万多。
扣掉之前各垫付的5万,旅行社还得再赔9.5万多,酒店还得再赔4.7万多。
从一审全部驳回到二审改判,小静总算等到一个说法。
但老人没了,钱再多也换不回来。
299块的低价团,全程没导游,出了事才发现该做的安全工作一样都没做到位。
因此低价团背后隐藏的安全隐患,真该好好管管了。
老人出门图个开心,不该把命搭上。
这一案例给家里有老人想报团旅游的提了个醒。
别光看价格便宜,得问清楚有没有导游,安不安全,毕竟生命最重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组织老年团出游,属于群众活动的组织者。
他们没采集老人健康信息,口头安全都没告知,安全保障义务明显没尽到位。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警示牌不够明显,也没配应急设备,同样没尽到义务。
法院据此判两家各担部分责任,于法有据。
老人自己也有疏忽负主要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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