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穷小子正愁娶不上媳妇,工友给他介绍一女子,他花600元买回家。生理问题是解决了,但他发现女子脑子有问题,就有些嫌弃,又找个中间人,把女子卖给同村的另一个光棍。卖了800元,分中间人300元。那个光棍倒是没嫌弃女子,直到案发时,他们还在一起过日子。
信息来源于津云。
小莉是一名重度精神病患者,2015年她从家中走失,也不知是家人一直没有找到她,还是不管她了。总之她流落街头,一直在惠水县客车站附近游荡。
罗某是一个从贫困地区出来的打工仔,尽管他出来打工,却也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一年到头赚不了多少钱。
哪个成年男人不想娶媳妇?罗某做梦都想娶一个。但奈何他条件不好,没人愿意嫁给他。
他的一个工友看到了他的难处,就帮他联系了一个人,这个人把小莉当做自己的私人物品,把她卖给了罗某,卖了500元。
罗某非常开心,自己终于有媳妇了。他把小莉带回村子,笑呵呵的,逢人就说自己在外娶媳妇儿了。
村子里的人都非常好奇,这个好吃懒做的家伙是怎么娶上的媳妇儿呢?谁家的好姑娘愿意嫁给他呢?
大家都十分关注他们家的事,果然不出大家所料,这个姑娘不太正常。
罗某其实也感觉到了小莉与正常人不一样,尽管这样,他觉得有个媳妇儿可以一起过夫妻生活也是不错的。
时间久了,他还是厌烦了小莉。他们那个村子是出名的贫困村,里面有不少光棍。罗某想到了要把小莉转手。
于是,罗某找来中间人周某某,把小莉卖给了同村的夏某某。
罗某把小莉卖了800元,拿到钱后,他分给中间人周某某300元。
就这样,小莉又成了夏某某的媳妇,夏某某不同于罗某,虽然知道小莉有点儿问题,但还挺珍惜她的,因为他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条件,娶一个媳妇很难。有小莉跟着他,他也知足。
小莉在夏某某家生活了很多年,日子过得也还算不错。
后来人口普查的时候,没人能说的清小莉姓甚名谁,是从哪来的?
于是就顺着线索,知道小莉是夏某某是从罗某那儿买来的,当时还有中间人周某某,这件事村里人都知道。
而罗某也是在打工的时候从别人手里买回的小莉,但根本没有那个人的联系方式,所以就此断了线索。
但仅凭这些,也可以定罗某和周某某和夏某某的罪。小莉不是商品,他们没有权利随意买卖。
最终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中间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二人均被处罚金1000元。收买人夏某某被另案处理。
《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妇女儿童受法律保护,买和卖都犯法。之所以对罗某和周某某的判决低于正常处罚刑期,是因为他们不是以拐为目的,而是为了娶媳妇,和对媳妇不满意,又不想搭钱,转手又卖了,不同于正常的拐。
况且小莉是自己走丢的,并不是他们把她从家骗过来的,所以他们主观恶意没那么大,就被从轻处理了。
这里其实周某某是最可惜的,他只是当了双方的中间人,他没有意识到这件事的严重性,是无意间就触犯了法律。
但犯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很多偏僻地区人们法律意识薄弱,他们可能不是故意为之,而是缺乏法律常识。但法律上没有不知者不罪这一说。
关于本案,大家有何感触,评论区一起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