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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蒲县,一名公职人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了国道,结果撞了横穿马路的两位老人,致二

山西蒲县,一名公职人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了国道,结果撞了横穿马路的两位老人,致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这名公职人员被交警队认定主责,两位老人承担次责。但老人的家属不同意,认为醉驾就不该上路,应当醉驾全责。

据悉,2026年8月13日晚上10点多,镇政府工作人员杜某某开车行驶到国道520线蒲县段74公里加400米处时,两位老人张某某和郭某某夫妻正推着一辆人力车横穿公路。

当时杜某某并未开车灯,时速是52公里/小时,直到接近两位老夫妇时,才反应了过来,但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只听见“碰”的一声,两位老人就被撞飞了出去。

郭某某当场就没有了生命体征,张某某被紧急送医,医院全力抢救,最终还是没能把人留住。

一夜之间,一个家庭,碎成了两半。

那为何警方会认定杜某某主责而非全责?是不是因为杜某某的身份?

后警方调查,杜某某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个:

第一,醉酒驾驶。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醉酒驾车(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当时杜某某的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在147.01mg/100ml,属于醉驾。

《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超速。

涉事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然而杜某某当时的时速是52公里/小时,且夜间未开启车头灯。

按照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因此,杜某某超速和未开启车头灯的行为,应当予以驾驶证记分以及罚款处罚。

第三,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两位老人均因被杜某某的车撞击而亡,而且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交通肇事罪基本定型。

综上,杜某某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而一旦杜某某被判了刑,那他的前途则一片空白,不仅要被开除公职,如果是党员的话,还要被开除党籍。

有不少网友表示,醉驾就不能上路,上路就应当全责。

但警方并未这样处理,而是结合因果关系,认为老人张某某和郭某某在通过马路时,未注意到路上的车况,未仔细观察往来车辆,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写得很明白,行人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在没有这些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因此,警方认定杜某某应为主责,张某某和郭某某应为次责。

然而就是因为这个"次责",让老人的家属心里过不去,认为人都已经不在了,怎么还要承担一份责任?

目前,家属已交警队提交了书面复核申请,支队依法受理,正在对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证据材料和原责任认定依据进行全面审查。

由于杜某某还有一层公职人员的身份,而且他实施醉驾行为,造成了两个老人死亡,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了。

当地公安机关明确表示,绝不袒护、不降格、不拖延;复核结果将依法依规及时公开。

最后,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个提醒不知道已经多久了,可每年还是有不少人选择酒驾和醉驾,难道非得等出事了,才知道改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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