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为什么不全责?”山西临汾,一对老夫妻深夜推着人力车横穿国道,结果被一辆没有开灯的车给撞飞了出去,夫妻双亡。事后,交警队认定醉驾且超速的司机主责,老夫妻二人次责。但老夫妻的家属不服,认为醉驾应当全责,甚至质疑因为司机是镇 政 府工作人员的身份,交警队存在包庇。
据悉,此事发生时间是今年8月13日周四晚上,地点在蒲县境内国道520线薛关村东口。这段路白天车来车往,但深夜车辆就很少了,连行人也很少。
当晚10点,张某某、郭某某夫妻俩推着一辆人力车打算横穿马路。就在这时,一辆车由远及近冲了过来,车速不慢,车灯未开,夫妻二人完全反应不过来,均被撞倒在地。
据警方通报,司机是当地镇 政 府的一名工作人员杜某某,当时他正处于醉驾状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是147.01mg/100ml;还处于超速状态,原本限速40,可杜某某却开了52公里/小时;夜间行驶未开车灯。
事故发生后,杜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但在之后的刑事责任认定上,老夫妻俩的家属感到十分不满。
8月22日,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杜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那为何老夫妻俩承担次责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交警队认为,老夫妻俩在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国道时,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所以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老夫妻的家属看来,杜某某醉驾、超速、夜间行驶不开灯,能犯的错几乎犯了个遍,为什么还要死者背上"次要责任"?
家属没有选择妥协,他们提交了书面复核申请,要求重新审查事故的起因,主要是看下老夫妻俩在横穿国道时,具体从哪个位置横穿、有没有观察来车等。
至于杜某某一方,法律程序会给他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目前,复核程序已经启动,会重新对现场进行勘查、对证据检验鉴定。
复核是什么?
很多人不清楚"复核"是个什么程序。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来看,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重新审查后,可以维持、改变甚至撤销原认定。
老夫妻俩的家属走的就是这条救济渠道,不管结果如何,程序给了当事人说话的机会。
公安机关也表明了态度,此案必须严肃处理,且不袒护、不降格、不拖延。
那我们就希望看到复核和后续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能经得起放大镜看。
既然交通事故已经发生,那杜某某会面临怎样的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这还只是行政处罚,醉驾行为同时还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杜某某至少要面临1~6个月的拘役,以及罚金。
不过这样的处罚还只是小打小闹,杜某某醉驾把老夫妻俩都给撞死了,这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还是特别恶劣的情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二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不管杜某某是主责还是全责,他都要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且刑期最低3年。
同时,杜某某作为公职人员,他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犯罪,将面临被开除公职的结局。
最后,看到警方的责任认定,说实话的确是有些让人想不通。
杜某某醉驾、超速、夜间开车不开灯三样占全,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应该是全责,毕竟醉驾本就是违法行为,就不该上路
可是当杜某某的公职身份曝光,再加上主次责任认定后,普通人难免会多想一层,是不是因为对方的身份问题,所以才改为了主次责?
其实很多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逻辑不清楚,认为一方只要一开始违法,那不管后续发生什么,都应当承担全责。
但是交警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只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一定在交通事故中起主导作用。
如果当事人是正常行驶的,即使当事人是酒驾、醉驾或无证驾驶,当事人在这起事故中承担的也是次要责任甚至无责,但对其酒驾、醉驾行为应当另外处罚。
这就是交通事故认定的逻辑,不是只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等综合评价。
最后,公职人员在公务接待中是禁止喝酒的,在私人社交中,可以适度饮酒,但从杜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来看,并未适度,所以这需要调查清楚,看看杜某某是否违反了行为规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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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报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