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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农户驾驶一台二手价值超百万的收割机下地秋收,作业途中机器触发故障报警。

河北邢台,农户驾驶一台二手价值超百万的收割机下地秋收,作业途中机器触发故障报警。农户扒开玉米秆发现,秸秆上被人用铁丝捆绑粗螺纹钢,收割机刀盘被打坏;

现场一共找到 4 根螺纹钢,仅更换割刀配件就要五千多元,叠加误工、人工,预估损失两三万元,这台农机险些造成更大损坏。事发后警方到场取证带走钢筋,嫌疑人暂未抓获。

事情发生在2026年9月27日,地点是邢台市宁晋县徐家河乡。宋先生介绍,收割机属于侄子,当天正在收自家玉米。机器第一次报警后,现场发现玉米秆上固定着钢筋,修好继续作业,又碰到了同样的问题。

最终地里发现4根粗螺纹钢,割刀已经受损。宋先生算了一笔账,一盘割刀5000多元,再加上耽误工时和人工,损失估计两三万元。

这台二手收割机价格仍在100万元以上,主机若继续受损,维修金额还会增加。警方随后到场登记,并将钢筋带走。到9月28日公开报道发布时,机器经连夜维修,已经勉强恢复使用。

类似情况此前并非没有发生。2023年10月5日晚,山西侯马一名王姓机主驾驶收割机收玉米时,机器突然损坏。两天后,王先生返回地里查看,在玉米秆上发现了绑着的钢筋,于是报警。

王先生那台收割机当年8月刚买,价格30多万元,其中还有贷款,靠按亩收费回收成本。仅更换受损配件就要四五千元。

10月8日,同村又有一台收割机出现相似受损情况。侯马市公安局随后调查,10月16日发布通报,案件已经告破,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被行政拘留15日。

这起侯马案件说明,藏在庄稼里的金属物并不因为体积小就能被当成普通纠纷处理。2026年起施行的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可以依法给予拘留或者罚款。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还要看行为目的、损失数额、实际后果和证据情况。

法院公开判例里,还有更直接涉及收割生意的案件。2014年10月,黑龙江八五九农场第十七作业站为加快秋收,从外地雇来3台凯斯收割机。当地经营收割机的陈某某、周某某认为外来机器影响了自己的收割面积,产生毁坏机器的想法。

10月9日凌晨,两人携带管钳,先后砸坏3台收割机的车门玻璃、前风挡以及其中一台机器的工作台外壳和电脑显示屏。价格鉴定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36893元。

案发后,两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015年8月14日,建三江农垦法院一审认定陈某某、周某某为泄愤和个人利益毁坏机器设备,破坏正常生产经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陈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周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所规制的,就包括因泄愤报复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距离宁晋更近的一起案件发生在2025年6月5日。当天6时40分左右,河北邯郸临漳县有群众报警,称麦田内被投放金属尖锐物,已经造成收割机刀片受损。

临漳县公安局到场后立案调查,并对相关区域进行排查,清理钉状铁器。正值夏收,警方同时加强作业区域周边巡逻防控,既调查已经发生的损坏,也防止别的收割机继续受损。

回到宁晋这块玉米地,眼下最重要的仍是证据。4根钢筋怎样固定、出现在哪些位置、机器何时报警、损坏到什么程度,都需要调查核实。宋先生认为事情可能与个人过节有关,但这只是当事人的判断,目前没有警方结论能够确认具体动机。

9月28日公开报道显示,徐家河派出所当时没有对外披露调查进展。收割机已经重新开进地里,而钢筋被警方带走后,究竟是谁放的、为什么放,仍要等后续调查给出答案。

信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