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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夏天,南方某县城,17岁的小伟推开门,撞见母亲依偎在陌生男人怀里,父亲

2010年夏天,南方某县城,17岁的小伟推开门,撞见母亲依偎在陌生男人怀里,父亲却蹲在一旁低头抽烟!他怒吼一句“父亲不敢做的事,我来做”,转身冲进厨房抄起了菜刀……

(人民法院报2012年8月15日报道《少年激愤伤人案:家庭悲剧背后的法律与伦理》)

2010年夏天,南方某县城的一间老房子里,十七岁的小伟推开家门,看到了他这辈子都忘不掉的画面。

母亲小兰半躺在沙发上,身边坐着一个陌生男人。那个男人的手搭在母亲的腰上,母亲没有推开。小伟的父亲老周,就坐在旁边的小板凳上,低着头抽闷烟,一言不发。

小伟愣在门口。

他认识这个男人——是母亲的一个远房亲戚,最近半年经常来家里串门。每次来,父亲都躲出去,把空间留给母亲和那个男人。小伟以前以为是大人之间的正常来往,可今天这一幕,让他全明白了。

他转向父亲:“爸,你就这么看着?”

老周抬起头,眼神里没有愤怒,只有一种近乎麻木的疲惫。他张了张嘴,什么也没说出来。这个在工厂里干了二十年的男人,一辈子老实巴交,在家里面对妻子的出轨,连一句重话都不敢说。

小伟的血一下子冲到头顶。他转身冲进厨房,抄起一把菜刀,对着那个男人就砍了过去。

混乱中,那个男人的胳膊被砍了一刀,血流如注。母亲尖叫着扑过来抱住小伟,父亲也终于站了起来,死死按住小伟的手。

警察赶来的时候,小伟已经被母亲死死按在地上。他没有跑,他只是大声哭着喊:“他欺负我妈,他欺负我爸!我爸不敢,我来!”

那个男人被送进医院,胳膊上的伤缝了七针,经鉴定为轻伤。小伟因为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刑事拘留。那一年,他十七岁零三个月。

案子到了检察院,所有人都在争论同一件事:这个孩子,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小伟的辩护律师说,小伟是未成年人,犯罪动机是出于保护母亲和家庭,属于激情犯罪,应该从轻处理。被害人那边则说,不管什么原因,持刀伤人就是犯罪,必须严惩。

法院最终认定,小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小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明显过错,小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从法律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伟案发时刚满十七岁,依法应当从轻。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害人仅构成轻伤,法定刑本就在三年以下。

更重要的是《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但小伟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当他拿起菜刀时,那个男人并没有正在对他的母亲实施暴力,所谓的“强暴”只是他看到母亲依偎在对方怀中时的情绪判断,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这个案子最让人痛心的地方,不是小伟砍了人,而是一个十七岁的少年,被迫替父亲站出来“保护家庭”。一个成年男人,在妻子被人上门羞辱的时候,选择了沉默和逃避,最后让未成年的儿子替他出这口气。

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小伟的家庭就是这种不幸的标本——父亲懦弱,母亲糊涂,外人登堂入室,最后让十七岁的孩子拿起了刀。

更值得反思的是,小伟口中那句“父亲不敢做的事,我来做”。一个未成年人,什么时候开始把“替父亲出头”当成自己的责任?这背后是整个家庭角色的错位——父亲没有尽到保护家庭的责任,母亲没有守住婚姻的底线,最后让孩子用自己的青春去填这个坑。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但公正的判决挽不回一个少年的前程。小伟在缓刑期里,每次看到同学背着书包去上学,都会红了眼眶。他不是坏孩子,他只是用错了方式,去做了一件本该由成年人解决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