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追究到底!”广西,女子在一家牛肉丸店消费42元,因微信余额不足便切换支付宝付款后骑车离开,然而,店家听到微信“取消付款”的语音提示,误以为她逃单,先发朋友圈找人,又调取监控发到群里,配文“我就不信了,这年头还有人逃单”,画面中,女子的脸“看得一清二楚”。
群内多名网友随即指责她“吃白食”、“爱贪小便宜”,女子刷到视频后立即晒出支付宝付款截图澄清,可老板回了一句“搞了半天搞了一场乌龙”“很抱歉”并退还42元,但女子认为道歉敷衍,要求对方郑重道歉,然而老板竟然来了火气,告知“不要再来店里消费”。
女子气愤不已,发帖曝光并报警,诉求是朋友圈置顶道歉15天、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准备起诉!
老板那句“搞了半天搞了一场乌龙”,是整件事里最让人上火的地方。42块钱的事,搞错了退钱就行。可你把人家的脸挂到群里,配文“我就不信了,这年头还有人逃单”,底下人跟着骂“吃白食”“爱贪小便宜”,这哪是一句“搞了半天”能抹掉的。
李女士当天就把支付宝付款截图发到群里了。截图清清楚楚,42块,一分没少。老板看了一眼,回了句“很抱歉”,然后让她别再来店里消费了。搞错了,道歉,然后怪顾客害自己惹了麻烦。这套逻辑,反过来得离谱。
有个细节值得琢磨。老板说自己开业才两个多月,发朋友圈是为了“核实一下”。可他的核实方式是什么,是先把监控视频发到群里,让所有人看李女士的脸。
这不叫核实,这叫定罪。真正想核实的做法很简单,翻一下支付宝到账记录,或者打电话问问市场管理方。他有时间跑保安室调监控,有时间剪辑视频配文发群,唯独没时间看一眼收款账户里那42块到底到没到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写得明明白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同样清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老板把李女士的监控画面挂在群里,配文暗示她逃单,群友跟着骂“吃白食”——肖像权、名誉权,两条红线全踩了。
桂林秀峰区法院审过一起几乎一模一样的案子。某咖啡店因为差评公开了顾客的监控画面,法院认定“明显超出合理维权边界”,构成肖像权侵权。
江苏一家餐饮店在直播间播放顾客和家人的未打码监控,法院调解后商家道歉并支付了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平湖法院审理过一起朋友圈侵权案,被告发朋友圈暗示他人有不正当行为,被判朋友圈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律师费2000元。
这些判例摆在那里,指向同一个结论。商家维权可以,但不能用侵权的方式去维权。顾客真逃单了,报警、起诉、走法律程序,都是正当路径。把监控挂到网上让网友去审判,本质上是把私刑搬到了社交平台。更何况这次连逃单都是假的,是商家自己听错了语音提示。
网友的跟风指责也值得说两句。群里那些人看到一条模糊的监控视频,听到“逃单”两个字,立刻开始骂“吃白食”“爱贪小便宜”。没人问一句“是不是搞错了”,没人等一等当事人回应。等李女士把付款截图发出来,那些骂过的人一个字都没再说。网暴的成本太低,低到一句“搞错了”就能全身而退。
老板说自己事后遭到大量陌生人辱骂和电话骚扰。这个结果是怎么来的,是他自己把监控视频发到群里的那一刻决定的。你选择了用公开羞辱的方式去“维权”,就要准备好承受公开羞辱的反噬。这不叫冤枉,这叫因果。
李女士的诉求只有1000块。对于一个被当众贴上“逃单”标签、脸被挂在群里任人品头论足的人来说,这个数不算高。她要的其实不是钱,是那口气。老板从始至终没有给出一个正式的、公开的道歉。群里的那句“很抱歉”,是随手打的。
她退群之后,这件事就像没发生过一样。可对她来说,群里的截图还在,骂她的人还在,那种被冤枉的感觉还在。
42块钱的误会,闹到报警、起诉、全网围观。老板如果能在一开始翻一眼支付宝到账记录,什么事都没有。退一步说,如果他发现搞错了之后,认认真真在群里发一句“是我搞错了,对不起李女士,是我没核实清楚”,事情也到不了这一步。他那句“别再来店里消费了”,把最后一点和解的可能也堵死了。
一个开门做生意的人,最怕的其实不是逃单,是自己把客人冤枉了还觉得自己委屈。42块钱谁都不缺,缺的是把事搞错之后认认真真说一句对不起的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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