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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女子为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直播了700个小时。原本公司应当给她支付9.5万余

四川,女子为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直播了700个小时。原本公司应当给她支付9.5万余元,然而,对方只支付了1万多元之后,剩余的8.5万就不给了。后来女子联系这家公司,对方居然失联了。无奈之下,女子只好联系上游公司,是他们派活给文化传媒公司的。然而,女子找到上游公司,上游公司却表示,要是再闹,就启动法务。

这怎么能算是闹呢?李女士辛辛苦苦直播了700个小时,讲得口水都干了,声音都嘶哑了,好不容易完成了公司交给她的任务,把券都卖出去了。

任务完成了,她应该拿到的9.5万余元,却只能拿到1万多元,剩余的8.5万没有拿到手。她作为一个劳动者,她只是想拿回自己的辛苦钱,却没想到,上游公司拿这句话来堵住她的嘴。

说起这份工作,从一开始,她就觉得这份工作很不错。

她虽然是给一家传媒公司做直播,但她知道,这是上游公司分包给文化传媒公司的活。

上游公司,属于知名的大公司,实际上她的工作是给上游公司卖券。

出于对上游公司的信任,李女士觉得自己找到这份工作,是十拿九稳的事情。

所以从她一开始接受这份工作,她就全心全意地投入,就为了把这份工作做好。

她还邀请了几个主播,一起在这700个小时里,绞尽脑汁,用尽才华,凭着他们那三寸不烂之舌,他们硬是把任务完成了,把券给卖完了。

经过他们的努力,直播间的人气也起来了,一切都往好的方向发展。

然而他们直播了700个小时之后,工资却要不到手了。

当初她和传媒公司签订的是代播协议,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为了完成任务,她邀请5个兼职主播一起开播,酬劳是由她一起结算的。

可是直播了这700个小时之后,收款却成了问题。

按照直播的报酬,直播完这700个小时,李女士应该拿到9.5万余元,实际上,她只是拿到了1万多元,剩余的8.5万元却没有拿到。

这个时候她想联系传媒公司,想拿到这8.5万元,但是她却联系不上传媒公司的负责人了。

传媒公司的负责人却失联了,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也不回。

这个时候李女士实在无奈,她知道她卖的是上游公司的券,既然是上游公司派给传媒公司的活,现在她联系不上传媒公司的负责人了,她也只好去找上游公司。

本来她只是想着找上游公司,让上游公司的人帮忙联系传媒公司,她就可以拿到这8.5万元。

却没想到,她不但拿不到钱,反而被上游公司威胁,说不要再闹了,再闹就启动法务团队。

上游公司这句话真的让李女士感到很不舒服。不管这8.5万元是应该由上游公司来支付,还是由文化传媒公司来支付,这句话都让李女士觉得很不妥,她觉得上游公司不应该这么威胁她。

她不过是一个劳动者,她已经辛勤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她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资而已,这怎么能算是闹呢?

她也没有想到,工作的时候,文化传媒的老板画饼画得那么好,讨要血汗钱的时候却会这么难。

她真的很难过,想起这700个小时里,她喊破喉咙,也要坚持下来,她以为只要自己足够努力,只要把该卖的券卖出去,只要把直播间的人气拉起来,报酬自然就到她的口袋。

却没想到,她一直觉得很靠谱的事情,最终还是面临着血汗钱有可能拿不到。

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找来记者联系传媒公司,传媒公司承认了自己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这8.5万元。

当传媒公司被质问,是否是上游公司拖欠他们的款,传媒公司却没有表态,只是说这是他和上游公司之间的事情。

随着媒体的曝光,反转也终于来了,项目总包方出面澄清,说他们之间已经按时结清了钱款,总包方把直播服务费足额拨付给了文化传媒公司。

文化权谋公司没有支付工资,这是自身经营的问题,由于李女士已经完成了直播的任务,所以总包方愿意先行垫付8.5万元。

事情的结局好在李女士拿到了这8.5万元薪资。其实,李女士和传媒公司签订了代播协议,她和传媒公司之间其实不构成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或者合作关系,只要传媒公司没有支付这8.5万元,那么他们就已经违约了。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他们存在违约行为,就应当把剩余的这8.5万元支付给李女士。

后来总包方主动垫付这8.5万元,说明他们认可李女士的付出。

其实总包方如果不主动垫付这8.5万,李女士也可以主张由总包方支付这8.5万元,等拿到这笔钱之后,再向传媒公司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至于被上游公司威胁这件事,李女士属于合法讨薪,对方不应该威胁她,应该向她道歉。

那么,你对李女士的事情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