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一书法培训班,代课男老师潘某甲课堂上9次触碰10岁女童额头、脸颊等部位,女童父亲以性骚扰为由索赔20.4万元。广州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全部诉求,裁判文书网于2026年10月公开案件详情。
9次
课堂肢体接触次数(额头、脸颊、鼻子、头发、右上臂)
20.4万
原告索赔总额(医疗费+治疗费+精神抚慰金)
两审
一审、二审均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各方立场
原告方
女童父亲张某
报名时明确要求仅限女老师授课,机构已书面应允。事发当日女老师临时请假,机构未提前告知便擅自换为男老师潘某甲代课。父亲主张女童已通过起身、后退等肢体动作表达回避,潘某甲仍持续靠近、凝视并触碰,构成性骚扰,损害女童身心健康。
被告方
代课老师潘某甲
触摸额头、轻拍脸颊、轻抬下巴均为纠正坐姿、提醒专注,属教学常规互动,不带性意味。对同班男学生亦有同类接触,程度更重,且有男生主动撒娇倒入其怀中。监控显示女童课堂上有说有笑,曾主动靠近。
培训机构
越秀区书法培训班
否认潘某甲存在猥亵行为,主张机构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管理过错。法院最终未单独追究机构违约责任。
广东女童遭男老师碰脸 家长:性骚扰
泾渭新闻
广州10岁女童在书法培训班遭男老师多次触碰额头、脸颊, 其父认为构成性骚扰索赔20万元, 法院驳回: 并未超出一般师生互动的合理限度
泾渭新闻
法院为何两审驳回:五维综合判断
1
接触部位非隐私
涉及额头、脸颊、鼻子、头发及右上臂,均属人体非隐私部位,不符合性骚扰行为特征。
2
行为目的系教学
所有接触均发生于公开课堂教学期间,行为目的为纠正坐姿、提醒专注,每次接触时间短暂、动作轻微,伴随具体教学语言。
3
无针对性骚扰故意
监控显示潘某甲对班内男女学生均有类似互动,男学生接触程度更重,可排除主观恶意及专门针对女童的性意图。
4
女童未表现明确拒绝
监控显示女童课堂中有说有笑、曾主动靠近老师,整体反应轻松,难以认定处于恐惧或明确拒绝状态。
5
医疗证据因果链存疑
原告提交的医疗票据多以父亲名义挂号,心理咨询病历未明确记载心理问题与本案直接关联,亦无司法鉴定支撑。
律师:性骚扰认定并非凭家长主观感受
法律对性骚扰、人身侵权的认定有严格、全面的判定标准,并非仅凭家长主观感受或肢体接触行为即可定论。家长认为"不必要的肢体接触都构成性骚扰"是认知误区。
广东智洋凯成律师事务所 蒙雪律师
法
《民法典》第1010条核心要件
性骚扰成立须同时具备:行为具有性意味 + 违背他人意愿 + 主观故意。接触"非隐私部位"并非一票否决,但本案综合证据均无法支撑主观性意图。
析
证据不足是败诉关键
公安机关调查后因证据不足终止案件,行政复议维持该结论;法院引用警方认定叠加自身综合判断,多重证据均无法支撑侵权主张。
被忽视的合同责任:机构换老师未告知
事实
机构违背明确约定
父亲报名时明确书面约定仅限女老师授课,机构承诺后临时换人却未提前告知,这是对合同约定的直接违背。
分析
侵权与违约是两套逻辑
侵权诉讼须证明主观恶意与损害后果;违约诉讼只需证明约定未被遵守。原告选择侵权路径导致举证门槛更高,机构的合同违约行为未被单独追诉。
启示
书面约定须明确违约责任
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刘鹏举律师指出,对未成年人保护应重在前置边界,而非事后追责——入学合同中落实特定性别授课、换人须告知等条款,法律效力更清晰。
人民日报评老师被家长无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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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参照:资阳醉汉案,同一裁判逻辑
对比案例
四川资阳:男子酒后误认熟人拍女子后背,被诉猥亵
2026年5月7日,梁某酒后误认赵某为熟人,拍击其左肩后背,当场道歉。赵某报警未果后起诉索赔医疗费32.95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四川省资阳市中院2026年10月二审:驳回赔偿请求,但判令梁某书面道歉。
两案均驳回赔偿,共同指向同一判断标准:「主观性意味 + 违背意愿的明确表达 + 行为目的」是认定核心,接触部位并非唯一标准;本案额外判令书面道歉,差异在于行为系在公共场所对陌生人突兀实施。
对比维度
广州书法班案
资阳醉汉案
接触场景
公开课堂教学
街头公共场所
行为目的
纠正坐姿/教学提示
误认熟人打招呼
被触方反应
有说有笑、曾主动靠近
受惊、后续就医
赔偿结果
驳回全部赔偿
驳回赔偿
其他处理
无
判令书面道歉
判决之后:教师群体与行业的真实反应
教师群体
「自保要紧」成普遍心态
判决曝光后,微博教师账号留言普遍出现"尽量不和孩子有任何肢体接触,自保要紧"等表述,引发对正常教学关爱空间被压缩的担忧。
培训行业
初级课程全面安排女老师已成惯例
上观新闻报道,某舞蹈培训机构介绍:面向初中前阶段、有肢体接触的初级课程全部由女老师承担,男老师仅参与高阶深造教学。
家长视角
「边界感」诉求合理,过度泛化存隐患
受访家长表示男老师多肢体接触会引起不适,肯定培养孩子性别边界意识的重要性;但法律专家提醒,把正常教学接触泛化为骚扰,会使举证标准失控。
家长如何在法律框架内保护孩子
入学合同中明确写入「特定性别授课」条款,并注明换人须提前书面通知、违约赔偿标准,保留签字凭证。
孩子出现回避行为或情绪异常时,及时以孩子名义就诊,病历主诉应明确记载与具体事件的关联,避免仅以父母名义挂号。
保留课堂监控、证人证词等原始证据;向机构投诉或报警时同步留存受理回执,增强后续维权的证据链完整性。
区分三类情形:刑事猥亵(须以性为目的接触隐私部位)/ 民事性骚扰侵权(需证明性意图+违背意愿)/ 合同违约(机构擅自换老师未告知)——三类路径举证门槛差异显著。
孩子是否通过肢体语言明确表达拒绝,是法院综合判断的关键维度之一;平时教育孩子建立明确的语言拒绝习惯,比事后描述更具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