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5日凌晨,67岁的苏某在高速上勒死了出轨的丈夫李某。她用一根白色尼龙绳,把35年的婚姻和丈夫的背叛一起收紧了。
苏某得知丈夫长期出轨自己足浴店的店长、还生了私生子女的那天,她担心的是家产被分走——一个67岁的女人,操持了一辈子,临了还要和另一个女人的孩子抢一口饭吃。
这就是2025年的故事。
但我们如果把这个镜头拉回唐朝,会发现一件事:同样是“丈夫出轨、妻子愤怒”,苏某在今天被判无期徒刑;在唐朝,她根本到不了判刑那一步——她可能先被丈夫杀死,而且丈夫无罪。
《唐律疏议·斗讼》写得清清楚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死者,斩。”反过来呢?《唐律》对丈夫杀妻的规定极其宽松:“诸夫殴妻,非折伤者勿论;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死者,依凡论。”也就是说,丈夫打死妻子,按普通人斗殴杀人论处——但在唐朝的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丈夫因杀妻被判死刑的案例。
苏某如果生在唐朝,她根本没有“勒死丈夫”的机会——因为在那样的法律里,她能做的只有忍受。丈夫出轨足浴店店长?在唐朝,丈夫纳妾是合法的,正妻无权干涉。 丈夫有私生子女?在唐朝,私生子女有合法继承权,正妻拦不住。
苏某今天被判无期,法院的理由是“被害人有过错,从宽处理”——这个“从宽”,恰恰是古今最大的分野:在古代,妻子杀夫是“恶逆”,属于十恶不赦,没有任何“从宽”的余地;在今天,法律会说“你有苦衷,但你犯罪了”。
但我们再往深了看,古今真的变了吗?
苏某怕的是“家产被私生子分割”。3000年前的女人怕的也是这个。从《周礼》规定“妇有七出”开始,女性的命运从来不是拴在丈夫身上,而是拴在财产和子嗣上。 变了的是法律条文,没变的是那种“我辛辛苦苦攒下的东西,凭什么让外人拿走”的本能恐惧。
唐代有个真实案例:某官员死后,正妻和侍妾的子女争产,官司打到大理寺。大理寺的判决依据是“侍妾非正妻,其子不得分正妻之产”——正妻赢了。但赢的是“正妻”的身份,不是“这个女人”本人。唐代女性的财产权依附于“妻”的身份,而不是她作为一个人天然拥有的权利。
苏某今天能够亲自驾车、能够自由处置财产、能够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这些在唐代都是不可想象的。但她依然被“家产”逼上了勒死丈夫的高速路。3000年了,女性从“丈夫的附属品”变成了“独立的公民”,但“怕失去”这件事,一分钟都没变过。
67岁的苏某将在监狱里度过余生。唐代那个被丈夫纳妾、私生子分走家产的正妻呢?她的余生,在史书里连一行字都没有。
苏某至少有了自己的案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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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女子高速勒死出轨丈夫:若在唐朝,她可能被当场杀死
2025年6月15日凌晨,67岁的苏某在高速上勒死了出轨的丈夫李某。她用一根白色尼龙绳,把35年的婚姻和丈夫的背叛一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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