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女子顿某净网上实名举报养生协会主席曹某剑向其父亲原保障房公司董事长顿某

律安说法 2023-04-06 13:08:32

陕西宝鸡,女子顿某净网上实名举报养生协会主席曹某剑向其父亲原保障房公司董事长顿某建行贿1900万元,其父亲的案件已经进行了公开审理,然而行贿人曹某剑至今逍遥法外,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恳请有关部门予以审查,追究其非法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当地纪委等多部门回应,案件已经在法院进行审理,已介入调查。 【安律说法】 乍一看,还以为是一起大义灭亲的举报!原来女子举报的并不是自己父亲,而是行贿人!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行贿罪和受贿罪属于对象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但是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行贿罪则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可见两者是相对的犯罪。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行贿和受贿并不一定都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拿行贿而言,《刑法》第389、390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拿受贿而言,根据《刑法》第383条、386条的规定,受贿数额较大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次,行贿和受罪属于对象犯,但是实践中往往在侦查机关在侦查之际就将受贿案和行贿案分开侦查,独立成了两个案件。因而一个案件已经进入到审理阶段,另一个案件还在侦查,同样属于正常现象。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这些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被刑拘,也并不代表就没有被警方立案调查。 最后,顿某净父亲被追究刑事责任,痛恨行贿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还应当以事实说话,不能以把“不知道”“无知”当成事实,误导舆论。 同时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当地相关部门,也应当及时对顿某净的举报做出回应,避免以讹传讹,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条热榜 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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