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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农业税时代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横空出世再次审视农业税

接上期连载:本世纪初全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核心症结(总第242期)。无论后农业税时代还是农村改革至今,

接上期连载:本世纪初全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核心症结(总第242期)。

无论后农业税时代还是农村改革至今,村级税费及农民负担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面对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出现的农村经济社会新情况新问题,始终缺乏理论准备,具体体现是长期被奉为“公平”象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流行语——“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极度扭曲经济关系和税费秩序。

始终缺乏理论准备就是奠基在国家、集体、家庭三者之间经济关系的税费秩序,始终没有建立起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家庭(经营者)之间的税费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国家,具体的权利人就是征税机关。除此之外的征费机关应该被严格审视。征税机关的征税对象,也就是唯一纳税义务人是“集体”而不是家庭,不能越过“集体”直接向家庭征税。

对于集体,这是自农村改革至今都没有解决的问题,“集体”是“谁”(见本号村级组织、村级民主分论系列文章),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经济联合社。

对于家庭,究竟由全体成员或某一成员或家庭代表作为市场主体,这是一个迄今为止都没有明确的问题。

本期主题:后农业税时代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横空出世再次审视农业税(中国三农草根学说村级税费分论之十一;总第243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否得到真实施行,其村级税费与农民负担问题完全无法回避。再次审视农业税,有助于解决该法真实施行面临的原则性和技术性难题(见往期文章)。

(一)后农业税时代无税无费并不意味着中国三农问题已彻底解决。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一个在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459号令,宣布废止涉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两个条例。我国由此全面开启后农业税时代。

在后农业税时代,农村税费问题似乎已经尘埃落定,既无税也无费。但无税无费并不意味着中国三农问题就彻底解决了,无税无费只是国家财政实力增强的体现,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消极的改革举措。

无税无费和土地承包期无限延长的政策,导致农村土地长期处于静止状态,土地作为极其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中不能流动起来,对农村的长远发展终究是无益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于编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决算的规定必然触及集体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该法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了大量义务: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26条规定,成员大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的职权之一包括“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第4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该法关于“集体”事、权(人)、财的规定都有了,但“集体”是否和怎样真实存在,还有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难题没有解决,包括但不限于:

“集体”是谁;“集体”是否以土地为纽带;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统一、规范、法定授予哪个“集体”;“集体”对授予的土地是否拥有完整财产所有权,集体土地是否具有商品性;“集体”市场化经营集体土地,其价格是否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并以市场价格为正常追求;“集体”市场化经营集体土地是否缴纳农产品税、土地使用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是否适用“集体”治理;“集体”是否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和目标,是否进行投入产出成本核算,是否以实现简单再生产为最低经营目标,是否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等等。

(三)农业税虽然是古老税种但新中国成立后因“集体”的出现,是否仍然是古老税种值得审视。

这个“集体”的真实存在包括二个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一是自新中国实行农村集体化以来,“村集体”就是一个真实的生产经营单位,但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村集体”不断被削弱直至消亡;二是触及村级组织性质这一根本问题。

在农村集体化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一个基本的时代概念,充分说明生产大队、生产队是正宗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于农村集体化时期的讨论,普遍认为集体化发轫于互助组,终结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

就全国而言,重要的时间节点包括,一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是1982年、1983年;二是1982年宪法规定建立村民委员会是重要标志,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对建立村民委员会提出明确要求,到1984年底建立了9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人民公社解体;三是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因此,对“集体化时期30年”的定论,争议应该不大。

30年虽然只是历史长河的一瞬间,但对于“农业税是两千多年古老税种”的说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在新中国集体化时期,“农业税是两千多年古老税种”之于“集体”,一是并不存在直接面向千家万户,二是纳税人“集体”真实存在。而“农业税作为两千多年古老税种”,一是直接面对千家万户,二是在土地私有制下普遍性存在地租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是“农业税作为两千多年古老税种”在间断30年后的再次回归:一是再次直接面对千家万户;二是土地地租问题变得极其模糊;三是“集体”被消亡。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横空出世,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均无法回避,本质上是必须回答和规范建立在国家、集体、家庭三者经济关系基础上的税费秩序。

本号文章延伸阅读:

中国三农草根学说文章——总论68篇、土地分论52篇、村级组织分论74篇、村级民主分论30篇。书稿连载,欢迎点赞、关注、转发、分享。网络平台均同名账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