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旬老人跟女儿生活了20多年,前不久女儿意外去世,谁料,3个儿子突然要带走

律安说法 2023-11-13 15:38:47

北京,9旬老人跟女儿生活了20多年,前不久女儿意外去世,谁料,3个儿子突然要带走老人。老人女婿不同意,后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儿子:“我照顾我爸,是天经地义!”外孙女:“早干嘛去了?拉着姥爷调房档,补存折,明显就是为了钱!”法院怎么判?(来源:star 星视频) 据悉,已经90高龄的张大爷(化名)有3个儿子1个女儿。其老伴儿已经不在了,一直以来跟着唯一的女儿生活,现如今已经有20多年。 今年4月份,其女儿因病去世,后其又被确诊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根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4——2018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的规定,被确诊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人,属于不能完全辨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确定一位法定监护人。 怎料,20多年没有想过要走老人的儿子们,突然出现,表示要接走老人,做老人的法定监护人。老人的女婿和外孙女不同意,后被老人儿子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人儿子斥责老人的女婿让老人吃放了一个星期的剩饭剩粥。还表示,“父亲生我养我,我照顾父亲天经地义,我什么都不图!” 而对此,老人的外孙女则表示,“老说照顾的不好,真要没有好好照顾他,这20多年,他们哥仨早该急了!”还表示,其母亲去世后,3个舅舅第一时间就拉着其姥爷去调房产档案,补存折,认为3个舅舅目的明显,要走老人,就是为了钱。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首先,《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通编并未规定女婿对岳父岳母、儿媳对公婆的养老义务。 换句话说,子女赡养老人天经地义,但是婚姻的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以选择赡养或者不赡养对方的父母。 不过,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主动承担对方父母的养老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 因而《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对老人子女而言,赡养老人是义务,对老人而言,则是老人的权利。 《老年人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换句话说,如果老人属于能够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时,理应当尊重老人的个人意愿。 而具体到本案,老人现如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事先也未提前确定监护人,因而只能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具体到本案,老人儿子与女婿就老人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时,理应将老人的监护权给与老人的儿子。 3、再次,监护的意义在于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并不是说确定了监护人,老人的财产就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36条规定,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4、最后,虽然老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仍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法院在判决前,特地询问了老人,谁对其更好。老人表示都一样,但是更希望儿子平常过来多点,更喜欢住儿子那边。 而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最终将老人的监护权判给了老人的儿子。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民法典(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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