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家长对家庭成员如妻、子、妾具有很大的支配权。家长权的实现,在于经济统治和人

沉淀的过去 2024-04-07 09:56:53

秦朝的家长对家庭成员如妻、子、妾具有很大的支配权。家长权的实现,在于经济统治和人身管制。经济上,包括房屋、妻、子、奴婢、衣物、牲畜等家庭全部财产的所有者是家长。在家庭,男主人是家长;相对子女、奴婢等,父母是家长。 家长对子女和奴妾有生杀予夺大权。直系血缘关系间父对子的侵犯,虽犯罪成立却不予追诉,也就是诉讼上的“非公室告”,主要是为了禁止子女、奴婢对主人提出控告。如《法律问答》:“父盗子,不为盗。”但对无直系血缘者“继嗣”所实施的侵犯行为,则要进行追诉。如《法律问答》:“今假父盗假子,何论?当为盗。”又规定“土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随着秦法的完善,家长权受到了限制。如即使子有不孝行为,家长也只能告子于官,依法处理。 父死,家长权转移到其子身上。子杀伤父亲的奴婢、牲畜及盗家中其它财物,父死后,有人控告,不予受理。因为,子已承袭家长权,奴婢、牲畜、器物等所有权属于家长,如追究子之责,便会使“自己盗自己”成立,违背了家长权的精神,故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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