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对未成年人一般性违法犯罪不予追究,但对比较严重的犯罪,待其达到法定刑事犯

沉淀的过去 2024-04-08 09:56:58

秦朝法律对未成年人一般性违法犯罪不予追究,但对比较严重的犯罪,待其达到法定刑事犯罪责任年龄后,再量刑处罚。 《法律答问》:“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稼。” 六尺身高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界限。甲属未成年人,牧马,马被人惊吓而跑到人家田地,并吃了田地的禾稼,人家告官,官府判小孩不赔偿不承担法律责任。 秦法对未成年人有温情和保护的一面,其立法精神值得肯定。不过,秦法仍不完善,可以不追究小孩的责任,但监护人应赔偿人家损失。 秦法对未成年人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法律答问》:“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甲盗牛时刚接近应受处罚的年龄,拘禁一年后,再量身高达到了刑事犯罪责任年龄,于是处以完城旦。 盗牛,在秦是大罪。完,剔须发;城旦,服苦役,至少四年或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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