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宪法的请愿、抗议是否可在私人财产进行,一些资料汇总#美国校园冲突升级#
——
1875年的“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公民和平集会旨在向国会或任何权力或职责相关的政府机关申诉是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美国政府必须保护和保证这样的权利。共和政府的定义暗示了公民有权进行和平集会,以寻求在公共事务方面向政府咨询或请愿。”
1968 年 11 月 14 日,俄勒冈州波特兰市中心附近的一个大型购物中心劳埃德中心,五名年轻人在商场内分发反越战传单。虽然分发安静有序,没有乱扔垃圾,但是一名顾客投诉,保安人员遂警告他们“擅自闯入”,除非停止分发传单,否则将被逮捕。该五名当事人后来向美国俄勒冈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最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认为在劳埃德中心散发反战传单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第一修正案权利在私有财产上不受保护。
1975年11月,一群高中生在加利福尼亚州坎贝尔的“普鲁内亚德”购物中心设立了一个桌子,向过路人征集签名,他们希望将这份请愿书发送给联合国(UN),此举是为了回应联合国谴责犹太复国主义为“一种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形式”。购物中心保安要求他们离开,因为他们没有获得业主许可。这些学生起诉购物中心侵犯了他们第一修正案权利,以及加州宪法“向政府请愿以纠正不满”的权利。圣克拉拉县高级法院根据劳埃德中心一案的判例,裁定学生败诉。
但是,加州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述判决,做出了有利于学生的裁决,法院认为,州宪法的言论自由权和请愿权独立于联邦第一修正案的解释,不受其影响。随后,该购物中心业主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联邦最高法院一致维持了加州最高法院的裁决,理由是:
1. 据加州宪法,个人可以在向公众开放的私人场所中和平行使言论自由权,但须遵守物业的合理规定。这被视为是一种对言论自由权的拓展(增加而不是削弱)。
2. 据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和政府不得削弱言论自由权,但没有规定“不得增加”,所以最高法院维持了加州的裁决。
需要注意,美国并不是所有州(也不是大部分州)都有加州这样的规定,即言论自由权可以扩展到私人财产,这次哥伦比亚大学所在的纽约州就不支持,甚至在当年还称其为“无原则和异想天开的裁定”。2003年,欧洲人权法院也拒绝支持发生在英国的一起类似案件。
而加州,自那以后,州最高法院也逐渐变得更保守,在 2001 年的 Golden Gateway 裁决中,加州最高法院以 4 比 3 的多数票显著缩小了“普鲁内亚德案”的适用范围,认为言论自由权不适用于私人公寓大楼,虽然仍适用于私人购物中心。2012 年 12 月 27 日,加州最高法院再次裁决,修正了“普鲁内亚德案”,将言论自由权仅限于购物中心的“非营业的公共区域”,如停车场。
今天,在美国,请愿自由的权利包括对联邦的三大公权机构——联邦政府、国会和联邦法院都适用,同样也适用于美国诸州的政府、议会及法院。
当然,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对“请愿权”的定义,请愿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呼吁公众对政府请愿以寻求政府纠正其行为,也可以是向私人机构呼吁以寻求个人利益的满足(如另一个案例,1960年美国铁路司机抗议卡车运输公司不正当竞争)——但是,请愿一般涉及的主要还是向政府寻求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