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男子到KTV喝酒时认识兼职的女大学生。事后男子以资助上学并承担所有花销为条件,要求大学生不要再兼职并与其以恋爱关系相处。大学生偷偷回到KTV上班被发现后,男子以被诈骗为由报警。虽然报警后大学生写下了欠条。可两天后,男子为了复合又出具已还清欠款的收据。可写了收据后男子却被拉黑。事后男子以二人认识7个月的13万元转账款均是借款为由,告上法庭,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年轻貌美的女子秦某是名在校大学生。在学校附近的一家KTV兼职赚取生活费。
男子段某到秦某工作的KTV消费时,认识秦某并与其互加微信好友。二人认识当天,段某给秦某微信转账1千元当作小费。
得知秦某是在校大学生后,段某对其展开追求并承诺每月给其8千元生活费,而且,秦某学习生活方面的开支也由其承担,但前提方面是秦某不能再回到KTV上班。
秦某同意后,二人以情侣关系相处了一段时间。期间,秦某还向段某借了几万元。
可事后段某却发现,秦某瞒着其又到KTV上班。二人发生争执后,分手了几天时间。但之后段某又因秦某承诺不会再去KTV上班,同意与其和好,并继续给其转钱。
二人认识7个月后,段某因秦某又偷偷去KTV上班,彻底与其分手。在此期间,加上借款,段某共计给秦某转账约13万元。
二人分手彻底分手后,段某只要求秦某返还借款。但秦某认为,全部都是赠与,段某现在想要回去,就是渣男、想白嫖。
段某听后,被气炸了,并当场报警处理。
民警介入调查后,段某陈述称,秦某与其相处期间,是以家里困难、父母生病为由向其借钱的,其认为这些都是秦某编造出来的,属于诈骗行为,秦某承认3.7万元是借款并在民警的见证下,写下了欠条。
欠条内容显示,秦某承诺一年内归还3.7万元给段某,否则每日按5%收违约金。
可离开派出所两天后,秦某又主动向段某示好并声称以后自己再也不去KTV上班了。段某听后一时心软,又与秦某和好了。
就在二人和好当天,即段某报警并拿到欠条两天后,在收了秦某5000元现金的情况下,就当场给秦某写了一张收据。
收据大意为,秦某3.7万元欠款已还清!
段某写了收据后的第12天、第14天,又分别给秦某转了两次2千元。也就是说,秦某还回来的5千元,很快就收回4千。
然而,段某没想到的是,自己又被耍了!而且,还被秦某拉黑了所有联系方式。
索要无果后,段某一气之下,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返还共计13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审查了段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并发现其转账金额都在500-10000元,而且,段某分手后给秦某转的两次2千元,转账备注上清楚注明“我是自愿的”。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段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处分个人财产并赠与给秦某,秦某表示接受,双方的无偿赠与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其次,除秦某在公安机关所认可的3.7万元是借款外,其余都是小额赠与,二人前后才认识7个月未到谈婚论的程度,因此,其他转账款也都是属于无偿赠与性质。
最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到本案,段某主张秦某欠其3.7万元债务,但秦某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还清,之后段某未能继续举证,故应承担后果。
也就是说,秦某一分钱都不用还给段某。
一审败诉后,段某不服并提出上诉。
秦某二审答辩时称,二人曾是情侣关系,3.7万借款已还清并有收据为证,至于其他转账款一部分是小费、剩余都是段某与其恋爱期间自愿资助其上学的无偿赠与。
二审法院认为:
段某报警后的4千元转账款已经注明是自愿的、报警前的转账段某只能提交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或者是有附加条件的赠与,因此,结合段某追求秦某时,主动提出每月可以给予8千元或更多生活费的陈述,足以认定并非是借贷关系。
因此,现在段某主张其与秦某之间是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收据的法律后果,并应当为其所出具收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3.7万元借贷关系也不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