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91年的男子杨某家住镇雄县,几年前结婚后生下一子,但不幸的是孩子出生存在智力缺陷。
但孩子已出生,也得去抚养。杨某和家人靠打工维持着家庭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在长大,家庭的负担也越大。
面对智力残疾的儿子,杨某觉得家庭的不幸都是孩子带来的,拖累了整个家庭,内心竟然猛生了杀死儿子的想法。
去年八月一天,他带着儿子到了附近的山林,用手捂住口鼻,将其捂死,随后用树叶、泥土掩盖尸体。
返回家里的路上,还对同村人说孩子送医院了,对另一村民说孩子送给了外地一个人。
过了不久,孩子死亡的真相暴露,杨某作为重大嫌疑人,很快被警方在杭州抓获,并交代了自己亲手杀害孩子的事实。
之后警方带着他到现场指认,杨某竟然趁警方不备逃脱,但第二天便被抓获。
经过审理,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构成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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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虎毒不食子,可是面对这样的家庭情境,对于杨某的行为,是应该苛责,还是理解呢?
2、从法律角度看:
(1)杨某杀人事实成立。
孩子虽然智力残缺,但从脱离母体并存活开始,其已经具有了合法的“生命权”,任何人都不得侵害这一最高人权。
即便作为父母,也不能侵犯智力残缺子女的生命权。所以杨某亲手捂死孩子,其行为侵害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
按照《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杨某杀人既遂,为什么仅处了有期徒刑十二年呢?主要是存在两个原因:
一是杨某杀害孩子的目的有一定特殊性,因为孩子智力残疾导致了家庭的困境,其犯罪本身具有“无奈”性,相较于一般的故意杀人,其情节和危害性要小。
二是在到案后能够主动坦白,且孩子的母亲也出具了谅解意见。
因此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被抓后再逃跑,构成脱逃罪。
所谓脱逃罪,是指被依法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等,违法逃离监管控制。
杨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抓获,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逃离警方控制,构成脱逃罪。
按照《刑法》三百一十六条,构成脱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最终也是考虑到其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两罪并罚,为何总刑期小于两罪刑期之和?
所谓数罪并罚,是一人犯多项不同罪名,分别给予刑罚后,合并执行的总的刑罚。
根据《刑法》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除了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在总刑期之和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定执行刑期。
所以杨某两罪总刑期之和是十三年六个月,两罪中最高刑期是十二年,最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3、杨某可能也有其无奈,但行为毕竟是严重犯罪。
面对这样的犯罪,你认为应当从宽从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