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咳嗽气喘被诊所头孢害死

云南立刻谈 2025-05-07 15:19:18
2015年10月19日下午15时许,因“咳嗽、咳痰、气喘”,沈某带着小王到被告某卫生室就诊,初步诊断为:支气管炎。 卫生室医生处方开药给予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等药 物静脉输注,输液约1分钟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口吐白沫。 卫生室医生停止输液进行抢救并让家属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 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等措施后,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 尸检鉴定意见为:小王由于应用药 物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导致过 敏性休克而死亡。 该案诉讼过程中,医患双方向法院申请,依法委托鉴定中·心对“某卫生室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的参与度”进行了鉴定。 鉴定中·心分析如下:卫生室在对患儿小王的诊疗过程中,对其支气管炎可疑的初步诊断符合临床诊疗思维,且从尸检结果反映,患儿存在喉头水肿,具有应用抗生素的指征。卫生室给予应用的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不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之内,但应用其他类型抗生素亦同样具有发生药 物过 敏反应的客观风险性。卫生室给予应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超过规定剂量,予以多种药 物联合应用无依据支持。 患儿输液过程中发生过 敏性休克需考虑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所致的药 物不良反应,卫生室给予的药 物用量超出规定剂量,可增加发生过 敏反应的风险性以及加重过 敏反应的程度。 在临床抢救方面,在患儿发生过 敏反应后给予停止输液、更换输液器符合患儿病情需要,但随即加用细辛脑,克林霉素对患儿过 敏反应症状可具有加重作用,从而增加临床抢救的困难性;另外,在肾上腺素应用方面存在延迟。 鉴定意见为:某卫生室在对被鉴定人小王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同等程度范围。 法院根据本案案情,结合鉴定结论及庭审查明情况,酌定由某卫生室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判决某卫生室赔偿原告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18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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