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男子周某在一家水果店买了些榴莲,花了85元,小票显示重量为1500克。回家后,周某用自家秤复称,发现榴莲只有750克,重量少了一半。周某担心店家不认账,便联系了媒体记者,店长调取监控后发现,问题出在称重环节,周某要求退钱并赔偿,店长最终这样回应! 据5月12日蓬勃新闻报道,周某是三亚一家公司的职员,平时工作比较忙,但只要一有空,他就会去附近的水果店买些水果回家吃。 这天,他下班后路过小区门口的水果店,看到店里的榴莲色泽金黄,散发着诱人的香气,便决定买一个尝尝。 周某走进水果店,在榴莲摊位前挑挑选选,最后选了一个看起来个头不小的榴莲。 他把榴莲递给店员,店员接过榴莲后,熟练地将其放在了电子秤上。电子秤的屏幕上很快显示出了重量是500克,店员根据重量算出了价格,一共是85元。 周某付了钱,提着榴莲高高兴兴地回了家。他满心期待地打开榴莲,准备享受美味,可当他把榴莲肉拿出来后,总觉得分量好像有点少。 他想起之前在新闻上看到过一些不良商家在水果称重上做手脚的报道,心里不禁犯起了嘀咕。 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测,周某找出家里的电子秤,把剩下的榴莲肉和榴莲壳一起放上去称重。 当电子秤的屏幕显示出750克的数字时,周某的脸色瞬间变得难看起来。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花了85元买的榴莲,实际重量竟然只有750克,这简直太离谱了。 周某越想越生气,他决定去找店家理论。但他又担心店家会不承认,毕竟自己已经把榴莲带出了店门。思来想去,他决定联系媒体记者,希望记者能陪他一起去水果店,为自己撑腰。 记者接到周某的电话后,很快便赶到了周某家。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记者和周某一起来到了那家水果店。 看到记者和周某一起进来,店长的脸上露出了一丝惊讶的神情,但她很快便恢复了镇定,热情地招呼他们坐下。 周某把事情的经过和自己的诉求一股脑儿地说了出来,店长听完后,并没有急于辩解,而是表示愿意配合调查。 她说,店里一直都很注重诚信经营,出现这样的事情她也很意外。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她决定调取当天的监控录像。 在等待调取监控录像的过程中,周某和记者在店里四处观察。他们发现,店里的水果摆放得整整齐齐,看起来都很新鲜。店员们也都热情地招呼着顾客,看起来并没有什么异常。 不一会儿,店长调出了当天的监控录像。大家一起围在电脑前,仔细查看监控画面。 监控画面显示,周某挑选好榴莲后,店员将其放在了电子秤上进行称重。在称重的过程中,店员的手似乎不经意间碰到了电子秤的某个部位,然后重量就显示为1500克。 周某和记者又反复看了几遍监控录像,发现店员的那个动作确实很隐蔽,如果不仔细看,根本发现不了。 周某认为,就是店员的这个动作导致榴莲的重量被虚增了一倍。他再次向店长提出,要求退还多收的钱,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店长看着监控录像,皱着眉头思考了一会。她说,自己也不是很清楚店员当时为什么会碰到电子秤的那个部位,但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她愿意承担责任。她向周某道了歉,并表示愿意退还周某多付的42.5元。 对于赔偿问题,周某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他说,自己并不是想讹诈店家,只是觉得店家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更加严谨,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他希望店长能赔偿他100元作为精神损失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水果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店员的失误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退还周某多付的钱款。 水果店店员的失误行为虽然给周某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但并未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 店长基于自身经营管理的责任以及对周某购物体验的考虑,自愿赔偿周某100元,这属于双方协商解决的范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水果店存在故意通过操作电子秤虚增商品重量的行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那么就构成了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在这起事件中,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店员的操作失误并非故意为之。店长也表示,可能是店员在操作电子秤时不小心碰到了某个按键,导致重量显示错误。 因此,难以认定水果店存在欺诈行为。如果水果店能够证明此次事件是由于操作失误等非故意原因导致的,那么其面临的处罚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即退还多收的价款和给予合理的赔偿。
海南海口,男子在一零食店,买了些泡椒鸡爪,花了63元,小票写着1200克,他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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