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59岁的潘大爷曾被狗追,落下心理阴影,买了伸缩棍防身。某晚散步时,一只

拾月小七七 2025-06-11 16:04:08

广东清远,59岁的潘大爷曾被狗追,落下心理阴影,买了伸缩棍防身。某晚散步时,一只未栓绳小狗冲来,潘大爷受惊用伸缩棍将狗敲死。狗主人张某气愤报警,称潘大爷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且毁坏财产,警方调查后认为潘大爷无过错,不予处罚。张某不服,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发现张某遛狗不栓绳有过错,且无证据表明潘大爷故意伤狗,遂驳回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59岁的潘大爷年轻的时候,有一次在街上行走,突然被一只恶犬追赶,那场景把他吓得够呛,从此心里就留下了深深的阴影。 只要一看到狗,他就会不由自主地紧张起来。为了以防万一,潘大爷特意去买了一根伸缩棍,平时就带在身边,想着要是再遇到类似的情况,能有个防身的家伙。 有一天晚上,吃过晚饭,潘大爷和老伴像往常一样到小区里散步。小区里的路灯散发着柔和的光,周围一片安静,老两口一边走一边聊着天,心情还算不错。 可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一只没拴绳的小狗不知道从哪里突然冲了出来,朝着潘大爷和老伴狂奔而来。小狗一边跑还一边“汪汪”地叫着,那声音在寂静的夜里显得格外刺耳。 潘大爷本来就对狗有阴影,看到这只突然冲出来的小狗,吓得一哆嗦,心脏都差点跳出来了。 他下意识地就拿出随身携带的伸缩棍,朝着小狗挥了过去。只听“砰”的一声,小狗被伸缩棍击中,倒在地上抽搐了几下,就不动了。 不久后,狗主人张某匆匆赶来。张某看到自己的爱犬躺在地上一动不动,顿时火冒三丈。 他心疼得不得了,觉得自己的狗好端端地在小区里溜达,却被潘大爷给打死了,这口气他怎么也咽不下去。 于是,张某直接报了警,说潘大爷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还毁了他家的财产。 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了现场。他们对事情的经过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经过调查,民警认为潘大爷并没有过错。潘大爷携带伸缩棍是为了防身,而且是在小狗突然冲过来,对他造成威胁的情况下,才使用伸缩棍进行自卫的。所以,民警决定不予处罚潘大爷。 张某对民警的处理结果非常不满意,他觉得自己受了委屈,爱犬的死不能就这么算了。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潘大爷告上了法庭,要求潘大爷赔偿他的损失。 经过调查发现,张某在遛狗的时候没有拴绳,这是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而且,从现场的情况来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显示潘大爷是故意伤狗的,他只是在受到惊吓和威胁的情况下,做出了本能的反应。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张某还是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于是维持了原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遛狗不栓绳,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中关于遛狗需栓绳的要求,存在过错。 小狗突然冲向潘大爷,对潘大爷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潘大爷为了保护自己而使用伸缩棍,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潘大爷的行为不属于刑事范畴,但在民事责任认定上,其行为符合自卫的合理性。 张某没有证据证明潘大爷是故意伤狗,所以不能要求潘大爷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驳回张某诉求并维持原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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