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去冰岛自驾游,花2000元租车7天,花900元买最贵全险,返程还车时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29 11:19:40

重庆,一女子去冰岛自驾游,花2000元租车7天,花900元买最贵全险,返程还车时竟遭租车行当场索赔243万克朗(约14.3万元人民币),而官方新车零售价也就400万克朗(约23.6万元人民币)!理由仅是沙尘暴导致的挡风玻璃针尖大白点、后视镜针眼大黑痕,而租车协议约定:沙尘损害不在任何保险承保范围。工作人员未出检测报告,强刷信用卡未果后扣留2.8万元才放行。两大平台沉默以对,游客哭诉:“冰岛自驾变噩梦!” 6月28日,据红星新闻报道,重庆游客李静(化名)夫妇在3个月前通过国内知名租车APP预订冰岛租车公司Alamo的起亚SUV,新车市价约23.6万元,租期7天,租金2000元。 为规避风险,李静额外支付900元购买平台标注的“尊享全险”,客服明确告知“包含5万保额的玻璃及轮胎保障”。 旅行期间,冰岛南部突发沙尘暴,车辆挡风玻璃及引擎盖出现肉眼难辨的针眼状刮痕,李静提供照片显示后视镜有针尖大黑点,挡风玻璃存白点划痕。 4月4日还车时,Alamo工作人员现场电话沟通后,未出具检测报告即索赔243万冰岛克朗(约14.3万元),并强行刷卡未果。 因航班紧急,李静被迫预付4000美元(2.8万元)才得以离境,但未获收款凭证。 在这一次自驾游中,李静的心情糟糕透了,所谓“全险”暗藏免责黑洞,客服承诺的玻璃保障成空谈;针眼大伤痕索赔达新车价60%,租车行拒透维修证据;还车不检测、事后乱扣款。 无独有偶,北京游客车雨6月在冰岛租车后,还车时未被提出损伤异议,但半月后突收邮件索赔22万克朗(1.3万元),理由为“沙尘暴损伤”,其信用卡更被莫名扣款4300元。 租车行援引合同条款称“沙尘损害不在任何保险承保范围”。 对此,有网友说,合同里藏‘沙尘免责’魔鬼条款,客服却口头承诺全赔——典型的欺诈式缔约!支持起诉平台和租车行 有网友说,天价索赔背后是‘维修经济’的暴利逻辑:租车行联合修理厂把小伤修成天价账单,反正保险或游客买单。监管缺失下,冰岛租车或已形成灰色产业链。 那么,从国内法律的角度,如何评析这件事呢? 1、李静夫妇购买的“全险”是否涵盖沙尘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李静购买的保险,租车平台在保险产品页面将“尊享套餐”置于顶端并标注“全面保障”,但将“沙尘免责”条款隐藏在三级菜单的“不保障内容”中,且未使用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示。 此行为违反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主动说明义务,导致消费者基于“全险”字面含义产生合理信赖。 李静购买前客服明确表示“包含玻璃保障”,但实际合同排除沙尘导致的玻璃损伤。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格式条款与特别约定(客服承诺)冲突时,应以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为准。租车平台作为专业机构,需对客服误导性陈述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而沙尘等自然灾害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事由,李静夫妇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沙尘造成的车辆损坏,应当予以免责。 2、针眼大损伤索赔金额高达新车价的60%,是否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违反预见性规则。 租车行索赔243万克朗(占新车价60%)的依据是“冰岛高昂人工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撑。 结合民诉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租车行作为索赔方,有义务提供损伤检测报告、维修报价单等。仅以“当地标准”口头主张天价赔偿,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针眼大损伤的维修费远超车辆贬值损失,理应由租车行证明维修方案的必要性,如必须更换整块挡风玻璃而非局部修补,以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准。 而租车行的索赔高达新车的60%远远超出了李静夫妇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其索赔违反公平原则。 3、本案租车争议发生在冰岛,存在准据法适用问题。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李静夫妇与租车行签署的租车协议若明确约定适用某地法律,则李静夫妇与租车平台的合同纠纷要适用约定的准据法。 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服务提供地法律。 李静夫妇与租车行的合同如认定属于消费者合同,则该消费者合同纠纷原则上适用李静夫妇经常居所地法,也就是国内法律,且若租车行如在国内有招揽业务,如平台在国内运营,则也应适用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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