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老夫妻将价值千万的房产加了女儿的名字,可女儿却因为经济问题,找人冒充父

哈皮的可可 2025-07-13 17:09:07

上海,一对老夫妻将价值千万的房产加了女儿的名字,可女儿却因为经济问题,找人冒充父母将房子过户到自己个人名下,然后拿房子去抵押贷款900万元。如果女儿还不出这个钱,那房子将被抵债。老夫妻得知此事后,来到房产交易中心质问为何女儿能顺利过户。然而房产交易中心却称此前验证有漏洞,并表示现已修复。老夫妻俩被气坏了,要求房产交易中心承担责任,但对方却让老夫妻俩报警。 7月12日,据第1眼新闻报道,施老伯夫妇在黄浦区有套132平的大房子,市场价超过了千万元,产权是他们老两口和女儿施女士三人共有。 今年1月份,施女士因债务问题,被搞得苦不堪言,还被施老伯夫妇数落了一番。为了能解决债务问题,施女士想尽了办法,最终把主意打到了这套大房子上。 一开始施女士还打算与施老伯夫妇协商,把房子抵押出去借点钱解决债务问题,但她又想到父母那脾气,顿时又放弃了这个想法。 今年1月份,施女士找来了两人冒充父母,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把房子登记在施女士一人名下。 然后在3月中旬,施女士把房子拿去做了抵押,贷到了900万元,并且约定了半年内还清。 施老伯后来才得知此事,气得他恨不得和施女士断绝父女关系。现在施老伯十分着急,要是女儿在9月份还不出钱,那自己和老伴就要流落街头了。 施老伯赶紧联系了施女士,却得知女儿竟然被中介骗了200多万元,还有500多万元办了枫叶卡。 施老伯的老伴好奇地询问施女士一人是怎么办理过户的,可施女士却不肯说。 后来施老伯夫妇多次去房产交易中心反映情况,可工作人员却说很难通过监控辨别当时到场的老人是不是他们本人,而且当时那两名老人都是出示了电子证件,工作人员通过肉眼很难分清楚。 当记者联系施女士询问如何找人冒充时,施女士只说是找了中介,但并未透露中介的名称。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作何评价? 其实,施女士找中介安排人冒充父母去办了过户手续,已涉嫌诈骗罪,同时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首先,《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施女士将原本3人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期间让人冒充父母,欺骗了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侵吞了父母的那两份房产份额。 而这套房子价值千万元,那施女士诈骗了500万元以上,已经达到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至于施女士说的那个中介,如果其真的为施女士提供了帮助,那中介就属于诈骗罪的帮助犯。 其次,《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作人员虽然存在工作上的失误,导致在未经施老伯夫妇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工作人员对电子证件具有一定的判断力。 而且按照施老伯的妻子回忆,施女士曾向她索要过验证码。也就是说,施女士出具的电子证件很可能是真的。 既然如此,施女士的行为就不算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综上来讲,施女士的行为至少构成了诈骗罪。 第三,房产交易中心未仔细核验授权委托书,仅凭电子证件就给办了过户手续,该交易中心也有一定责任。 对于涉事工作人员,她的行为已经属于玩忽职守。但鉴于工作人员也是被施女士给骗了,所以对工作人员的处罚会相对较轻,一般处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如果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产生损失的,那么作为房产交易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施老伯夫妇想要追责房产交易中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而施女士将房子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侵犯了二老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通过诉讼处理,施女士的行为也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房产份额折算成现金转给二老,或者将房屋重新变成三人共同共有。 最后,这起事件真是让人又气又叹。在亲情和利益面前,有些人怎么就迷失了自我呢?施老伯夫妇现在只能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第1眼新闻 202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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