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湖南长沙,男子称从一公司买的电缆送检发现低于国标,记者陪同男子一同维权,万万没想到,对方公司负责人回应产品没问题,但又突然施暴,推搡记者也就罢了,竟然还将记者的多台摄像机砸坏!试图抢夺记者的手机! 据潇湘晨报7月15日报道,男子刘某向其求助,声称此前从长沙联东U谷的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2*2.5㎜2及2*1.5㎜2的电缆。 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收货到货后,他要求公司将一部分电缆寄送至陕西协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结果发现电缆不仅低于国家推荐标准,也并未达到该公司提供的企业标准。 随后,记者陪同刘某前往到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万万没想到,该公司负责人在采访中表示所有的产品都合格,可以走法律程序,而后情绪又突然激动了起来,不仅推搡记者,还将记者的多台摄像机砸坏!试图抢夺记者的手机。 据悉,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介入处理。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这明显是做贼心虚了!”“太嚣张了!”“相机这么贵,妥妥的刑责!”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刘某从涉事公司购买电缆,与涉事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向刘某提供符合质量约定的电缆是涉事公司的主要义务。 如果涉事公司向刘某提供的电缆不符合质量约定,就构成违约,理应当承担退换货、甚至退款、赔偿等等责任。 其次,《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媒体记者的采访权受法律的保护。 涉事公司的负责人如果认为向刘某提供的电缆质量合格,没有问题,可以要求刘某举证,也可以与刘某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自身的产品进行再次鉴定,再甚至还可以要求刘某走司法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还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数额达到了5000元以上,还会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涉事公司的负责人遇到这样的事情不能冷静处理,反而推搡、打砸记者的摄像机,就算向刘某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现在也变得无理! 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闹大了!”湖南长沙,男子称从一公司买的电缆送检发现低于国标,记者陪同男子一同维
闻花听叶
2025-07-15 18:06:18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