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男子驾车带着4岁的女儿外出,但没有给女儿带安全带,结果途中躲闪不及与一头从家中逃脱、在机动车道上逆向奔跑的牛撞在一起,导致车辆损坏、女儿死亡。事后,男子向牛主人索赔99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牛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男子也有错,判决牛主人承担50%的责任,赔偿男子一方43万元损失。牛主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白银中院) 据悉,2024年12月28日,男子马某带着驾车带着4岁的女儿外出,但没有给女儿带安全带,结果途中躲闪不及与一头在机动车道上逆行奔跑的牛撞在一起,导致车辆、牛受损、女儿死亡。 事后,警方查明涉案牛是女子张某饲养。马某要求张某赔偿未果后,与妻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车损、死亡赔偿金等等共计99万余元损失。 面对马某夫妻的控诉,张某仍不愿意承担责任,辩称自家的牛是封闭式圈养,饲养牛的圈舍、围栏高度等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事发当天,牛因受外部突发刺激挣脱,才从自家牛圈里逃脱,跑到路上。出现这样的事情,是自己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 事发时,马某未给女儿佩戴安全座椅、未系安全带,才是导致马某女儿死亡的根本原因。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指出《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认为马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没有给女儿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张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对其饲养的动物管理好,动物在公路上肆意乱行致与马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亦存在过错。 最终认定马某与张某各承担50%的责任,核定马某夫妻的各项损失共计86.9万余元后,最终判决张某限期赔偿马某夫妻二人43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除了坚持一审的观点外,张某还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一审法院却将本案当成动物饲养责任纠纷,属法律适用错误。 途经村庄、集镇时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牲畜。事发时,马某的车辆将牛推行了四五十米才停车。马某除了没有给女儿佩戴安全措施外,还存在超速、注意力不集中等过错。一审法院将马某的违法行为与牛上路行走的行为等同对待,责任划分比例显失公平。 对此,马某辩称,事发时,张某的牛逃出牛圈将近两个多小时,牛反向奔跑给司机反应的时间只有2秒,从监控可以看出自己是正常行驶,且踩了刹车的,撞击牛之后,也并没有将牛推移四五十米。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张某的上诉。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另查明事发路段限速60km/h,鉴定结果显示事发时马某的车速范围为60km/h-63.8km/h。监控显示,事发当日6点30分许,张某的牛从牛圈中离开,随后张某家属在圈中查看。8时10分牛在涉案村道马路徘徊,14分50秒逆向奔跑,14分57秒与案涉车辆发生碰撞。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牛作为一种有生命的主体,它直接参与本案,但其既不是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又不是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不宜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故本案的性质不应属于道路交通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张某作为牛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牛具有进行管束的义务,不能放任牛在道路上自由地奔跑或行走、停留,因张某未能履行积极监督的作为义务,导致牛冲撞马某车辆,造成马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损害后果。因此,该案构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一般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特殊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在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宜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 张某作为饲养动物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看顾好动物,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但张某在牛丢失将近两小时,未能寻回牛,导致牛长时间停留在道路上,并突然逆向奔跑,与马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马某女儿死亡及车辆损毁的事实,张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存在对自己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马某未注意观察路面,存在超速行为,对车中儿童未配备安全座椅、未系安全带,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此次事故的成因、双方的过错程度、马某女儿死亡的情况,确认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你认为张某该不该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多少责任为宜?注:图片来源网络#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甘肃白银,男子驾车带着4岁的女儿外出,但没有给女儿带安全带,结果途中躲闪不及与一
闻花听叶
2025-07-18 14: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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