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在西瓜摊上问完价,觉得太贵,又怕缺斤少两,就没买,没成想,摊主竟追

黄卷毛谈社会 2025-08-02 17:22:13

江苏南京,男子在西瓜摊上问完价,觉得太贵,又怕缺斤少两,就没买,没成想,摊主竟追着他骂了1个小时,男子为争口气,花4900元买了辆电动三轮,又批发了100个西瓜,在摊主隔壁摆摊复仇,西瓜只卖1元一斤,一整个只要6-10元,一通忙活下来,男子亏本79元,他却乐呵表示:不为赚钱,只为出口气!

8月1号,中国蓝新闻报道,最近,南京街头出了桩让人哭笑不得的事儿。

李先生当时在烧烤摊给孩子点了30多块钱的烧烤,等待期间他看对面有卖西瓜的,就想着给孩子带个西瓜,第二天吃。

到了西瓜摊上,李先生先是习惯性问价格,问有籽西瓜什么价?无籽西瓜又是什么价?

摊主报了价格后,李先生感觉这西瓜根本不值那个价,他又想起自己曾被鬼秤坑过,担心摊主缺斤短两,犹豫了一下就没买,转头走开了。

没想到,摊主一看李先生问这问那问了半天,结果不买,当场翻了脸,追着他骂了整整1个小时。

从“穷酸”“事儿多”到“买不起别问”,什么难听话都往外蹦。

李先生气得手直抖,直接报警,只可惜警察来了也只是口头教育,难解李先生心中的郁闷,他只能憋着一肚子气回了家。

李先生事后回忆称,那摊主骂得实在太难听了,我长这么大没受过这种气。

他当时就想,不买还不行吗?结果那夫妻俩追着他骂,从瓜摊骂到马路对面,好多路人都在看。

李先生是个要面子的人,被当众辱骂后,回家越想越窝火,晚上翻来覆去睡不着,满脑子都是夫妻俩那张嚣张的脸。

他思来想去,想出一招,决定把这口恶气出了。

第二天一早,李先生花4900元,跑到电动车行买了辆三轮车。

接着,他又联系了批发市场的瓜农,批发了100多个西瓜。

他的妻儿也加入进来,一家3口找了个公园,把一个个西瓜卸车、称重、贴签,再封箱装车…忙活2个小时才搞定。

接着,他开着新买的三轮车,在骂他的那个摊主旁边找了个地儿,把西瓜整整齐齐码出来,并挂出个牌子:所有无籽西瓜1元一斤。

算下来,车上的无籽西瓜基本一个6-10元之间,都是按批发价卖的,根本不指望赚钱。

但李先生压根没考虑过成本,他就想争口气,让那摊主知道他不是好欺负的。

不过,现实也的确像李先生预期的那样。

这个地段附近有个大学,他宣传了一下,很快就引来很多学生购买,最后他卖完算了笔账,一毛钱没赚,还亏了79元。

李先生想了想,批发的时候连箱子一起上秤,而零售给学生的时候,是单独一个个西瓜称重量,所以亏在了箱子上面。

这事儿被路人拍下来发到网上后,网友们乐坏了。有人劝他,下次涨点价,哪怕加1块也行,别亏本。

李先生倒看得开,说亏79块算啥?我出气了!

对于这事儿,大家也是看法不一。有人说摊主骂人肯定不对,但小伙子这样报复,自己也没落着好,何必呢?

一晚上亏79应该还没算4900元的成本。

而有人觉得,现在有些摊主确实缺斤短两,还态度差,就得有人治治他们!

快意人生,挺好的,积累了经验,下次又赚钱又挤兑那个摊主。

有骨气,有魄力,有思想,敢叫真!对于霸道商贩这个方法确是妙,实在高,如果任其霸道下去那才是对不良行为的纵容。就要这样干,敌伤1000顺心一辈子!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李先生的行为?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西瓜摊主因李先生询问价格后未购买,持续追骂1小时,导致李先生在公共场合遭受人格贬损。

摊主的行为已构成对李先生名誉权的侵害,具体表现为通过侮辱性语言降低其社会评价。

尽管李先生选择通过“摆摊竞争”方式回应,但摊主的行为本身已违法。如果李先生主张权利,可要求摊主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李先生作为消费者,在购买西瓜过程中对价格、计量方式提出质疑,属于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监督权。

摊主因消费者行使监督权而进行辱骂,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更违反了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权利的义务。

本案中,摊主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经营纠纷范畴,构成对消费者监督权的恶意打压。李先生通过“摆摊竞争”方式间接回应,虽未直接主张权利,但反映出消费者在面对经营者不当行为时的无奈。

如果李先生选择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可对摊主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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