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抓到丈夫不仅婚外情多年,还与情 人生了个女儿,孩子出生证写着丈夫是爹

洋仔说法 2025-08-12 11:17:03

河南,一女子抓到丈夫不仅婚外情多年,还与情 人生了个女儿,孩子出生证写着丈夫是爹,俩人聊天记录中“老公”、“老婆”叫得自然,丈夫还频繁出入情人家,买菜带娃宛如一家人。女子愤而起诉离婚,并控告丈夫构成重婚罪,丈夫辩解没有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然而,一审法院确认女子的丈夫有不忠实行为,但不等于对外宣称“我们就是夫妻”,重婚罪不成立。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据金羊网8月11日报道,近日,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则妻子控诉丈夫重婚罪的案件,妻子自认为丈夫与他人有孩子、生活中以夫妻相称等足以证明其重婚事实,却不想被法院判决当头棒喝。   阿芳(化名)与阿华(化名)在2008年结为夫妻,她原以为这段婚姻会像结婚证上印刻的誓言一样坚固。   然而,阿芳偶然在丈夫阿华的手机里发现了一个陌生女人的照片,随之而来的频繁外出和深夜归家让她心生疑虑。   阿芳没有立刻声张,她默默开始收集证据,她跟踪阿华,发现他经常出入一个陌生小区单元楼,有时手中提着菜蔬,有时带着玩具。   她还亲眼看到阿华抱着一个约莫两岁的小女孩,女子李梅(化名)站在一旁,三人笑语晏晏,宛如亲密的一家人,阿芳用颤抖的手拍下了这一幕。   而在阿华的手机上,有其与李梅的聊天记录,两人相互称呼“老公”、“老婆”,已然超出正常关系。   阿芳拿着证据质问阿华,短暂的沉默后,阿华承认了,他坦言与李梅已经同居生活多年,而那个小女孩,就是他们的女儿。   阿芳无法再忍受这段充满欺骗的婚姻,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追究阿华的重婚罪刑事责任。   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阿华再次承认了婚内出轨并与李梅生育一女的事实,离婚财产分割也倾向了阿芳。   然而,对于重婚罪的指控,阿华始终坚决否认:“我和李梅就是情人关系,偶尔去看看孩子,绝没有和她像夫妻一样一起生活!”   阿芳决心证明丈夫的重婚行为。她向法院提交了精心收集的证据:   其一,阿芳与阿华的结婚证,以证明其与阿华于2008年登记结婚,合法婚姻关系存续。   其二,阿华与李梅的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首次签发登记表,其中父亲信息栏明确登记为“阿华”,母亲为“李梅”,这是证明阿华与李梅存在非婚生女最直接、最有力的文件。   其三,阿华与李梅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两人多次以“老公”、“老婆”互称,内容涉及日常生活、孩子养育等。   其四,离婚调解笔录中,明确记载阿华承认婚内出轨李梅并与之生育一女的事实。   阿芳坚信,这些证据链条足以勾勒出阿华与李梅长期、稳定、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图景,她期待着法律能给她一个公道。   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却如一盆冷水浇下。   法院认为,重婚罪,要求行为人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形成另一个‘婚姻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再次进行婚姻登记,也可以是以夫妻名义公开、稳定地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使得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   本案中,阿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李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应受道德谴责,在离婚诉讼中,其出轨及婚外生子的事实也得到确认。   但是,刑法上的重婚罪认定标准远高于婚姻法上的过错认定,阿芳提供的证据,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固然能够证明阿华与李梅存在长期婚外情,阿华对非婚生女负有抚养责任,并经常探望、照顾孩子。   然而,这些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阿华与李梅之间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这意味着,要证明两人有事实婚姻关系,需要证明两人有固定住所内稳定、持续地共同居住生活,且对外明确以‘夫妻’身份相称,并得到家属或邻居等的普遍认知和认同。   阿华辩称其行为主要是‘为了陪伴孩子’,虽然其婚外情及育有私生女的行为严重不当,但仅凭现有证据,特别是缺乏‘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相信其二人是夫妻’的关键证言,无法达到刑法规定的认定‘事实重婚’。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证据确实、充分要求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阿华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对阿芳要求追究阿华重婚罪刑事责任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阿芳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在她看来,微信里互称“老公老婆”、阿华频繁出入李梅家、共同抚育孩子、支付生活费,这难道还不是以夫妻名义生活吗?   她认为一审法院对判决错误,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了阿芳的上诉。   但是,二审法院同样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阿芳的上诉请求。   不得不说,阿芳确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阿华与李梅对外有达到夫妻之实的标准,从疑罪从无的角度,确实应该认定阿华无罪。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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