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一男子在一次刷视频号时,被某公司推广的一种名称为“固本培元散”养生滋补品吸引,添加联系方式后,以每瓶2980元的价格,一次性购买了3瓶,将近一年的用量,共计支付8940元。收货后,男子查看产品包装,却发现上面既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也找不到生产许可证编号,且成分表中的冬虫夏草、三七等属于中药材,按规定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随后,男子以该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并主张十倍赔偿,总计9.8万余元。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观点不同。 据中国法院网8月27日报道,近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知假买假后索赔十倍赔偿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张明(化名)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平时注重养生,他在浏览微信视频号时,看到康健公司(化名)发布的养生滋补品推广视频。 视频中宣称其生产的"固本培元散"具有增强免疫力、延缓衰老等功效,由冬虫夏草、三七、鹿茸等名贵药材精制而成。 通过视频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张明添加了公司负责人郭某(化名)的微信,在简单咨询后,张明一次性订购了一年用量的固本培元散,产品分装为3瓶,每瓶售价2980元,总价8940元。 付款后第三天,张明收到了快递送达的产品。 收到产品后,张明仔细查看包装,发现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产品成分表中明确含有冬虫夏草、三七、鹿茸等物质。 凭借之前类似的购物经验,张明知道这些物质属于中药材,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张明随即向当地市监局投诉,同时将康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8940元,并依据主张十倍价款赔偿89400元。 庭审中,张明诉称,其购买的“固本培元散”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许可证,且非法添加冬虫夏草等药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其有权主张退一赔十。 被告康健公司辩称,张明系“知假买假”的职业索赔人,并非真实消费者,其购买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有违诚信,且一次性购买一年用量远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故不应支持其诉求。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第一,康健公司售卖的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结合卫健委发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冬虫夏草、三七、鹿茸等物质未被列入,属于纯中药材,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因此,案涉产品确实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二,对于案涉产品,消费者有权退一赔三,但张明虽然“知假买假”,也属于消费者。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康健公司明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通过视频号推广售卖,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损失,张明作为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但是,康健公司以张明属于知假买假为由,主张其诉求不应全部支持,但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不影响其消费者资格。 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使张明明知产品存在问题,其索赔权利也不因此被剥夺,康健公司的抗辩,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原则上,张明的诉求理应获得支持。 第三,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虽然都认可张明的消费者资格,但判决结果却存在差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产品确实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了张明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康健食品公司除退还8940元外,还要支付十倍赔偿金89400元。 康健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明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半年内,曾以相同方式购买过类似产品,并以相同理由提起过3起诉讼,均主张十倍赔偿。 此外,张明本次购买的用量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需求,且在购买前未详细咨询产品特性。 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张十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考量,法院认定张明购买的一年用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酌情认定一个月用量即四分之一瓶为合理范围,以此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康健公司向张明支付赔偿金7450元。 对此,您怎么看? 欢迎关注@洋仔说法留言讨论!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网《索赔8.94万元,“知假买假”能否高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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