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入住凭啥补交上年暖气费?陕西西安,律师王先生入住新房后去交暖气费,被告知必须补

梅姐说法 2025-09-08 18:06:16

没入住凭啥补交上年暖气费?陕西西安,律师王先生入住新房后去交暖气费,被告知必须补交上年的空置费和违约金930元,才能给他开通暖气。王先生不服,认为对方是在强制收费,于是起诉热力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今年34岁的王先生是一名律师,几年前他买了一套新房,3年前新房交付,小区由热力公司提供供暖服务。 房子交付两年,王先生一直没有办理入住,一直到去年,王先生才住进新房。 去年的11月份,西安开始集体供暖了,王先生去热力公司交暖气费,被工作人员告知要先交清上一年的空置费和滞纳金,否则不能给他办理。 因为暖气费过几天就停止缴纳了,王先生没办法,只好先交了930元空置费和滞纳金,这才开通了暖气。 回家后,王先生对这个事情非常不满,他认为,他一直没办理入住,也没有享受到热力公司的服务,凭什么交这笔钱呢? 可是对方却说,对于王先生这类问题,实际上当地是有规定的。 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王先生的房子在空置期,是可以在供热开始前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空置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可是王先生第一年并没有提交空置申请,所以他们才会按照规定收钱。 王先生对于这种说法并不买账,《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确实有这个规定,但是条例第四十九条也有规定,收取违约金是有两个前提条件的,一是提前书面催告,二是按供热合同收取违约金。 自己虽然收了房,但是一直没有办入住,也没有向热力公司申请过开通暖气,双方根本没有签合同,热力公司也根本没有催告过,突然让自己缴费不就是强制收费吗? 心有不服的王先生将热力公司投诉到西安市市监局,但没有得到支持。王先生不服,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仍旧是不予立案。 王先生没有罢休,再次投诉到省市监局。 王先生认为,和热力公司签订供热合同,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关系,双方都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约。 自己去交取暖费时,对方要求自己补交上一年的空置费和滞纳金,不然就不给他办理,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强制消费,也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做法,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 王先生所住小区是一个新小区,入住率非常低。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王先生称,他们小区当时具体入住了多少户物业没有统计,但是绝对没有60%。 新建小区如果申请了供热的住户达到60%以上,热力公司要求缴纳空置费合理,但是目前他们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小区申请供热的住户达到了规定的标准。 这种情况下,让所有没入住的业主缴纳空置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侵害了所有业主的权利。 可是省市监局依然没有采纳王先生的说法,认为热力公司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那么,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热力公司收王先生空置费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在相关市场内的优势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看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经营地位,其次要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在缺乏理由的情况下,滥用了这种地位。 热力公司在当地供热市场确实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可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现在的关键在于,他们要求王先生缴纳空置费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热力公司认为,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王先生未在供热开始前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空置申请,所以要按规定收费。 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看,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王先生一直未办理入住,更没有未申请开通暖气,在这种情况下,热力公司强制要求他补交未入住前的暖气空置费,否则不予办理当年暖气开通,这种行为侵犯了王先生自主选择接受服务的权利,存在强制消费之嫌。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收取违约金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提前书面催告,二是按供热合同收取违约金。 王先生没有与热力公司签订供热合同,且对方也没有进行书面催告,却要求王先生缴纳违约金,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热力公司要求王先生缴纳空置费和滞纳金的行为,既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定,也不满足《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中关于收费的具体条件。 热力公司凭借自身在供热市场的支配地位,强制王先生缴费,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损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目前,本案已经进入审理阶段。 您认为王先生是否需要缴纳空置费和违约金? 大风新闻9月5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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